一个民法题,有点迷糊糊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否定时,效力和善意取得是否冲突??? 不冲突:向有过错方求偿。供参考。 这……给点解析啊 藏南公路把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化了,举例很到位,但如果用民法术语组织语言解释,不知可否? 藏南公路 发表于 2011-8-14 20: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不冲突啊,比如说甲让乙帮忙看着一个西瓜,乙呢觉得抱个西瓜很烦,就准备把它卖了,结果楼主你正好想吃西瓜 ...
很易懂,谢谢,不过我在想,10元一个西瓜,是否贵了…… 我还以为是开封无子瓜呢 这个西瓜确实有点贵物有所值 藏南公路 发表于 2011-8-14 22: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问题如果细究的话就比较麻烦了,但还是尝试着分析一下吧。首先,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该行为成立 ...
很满意 不冲突,效力未定被否定的话主要区分动产、不动产,动产的话如果被所有权人否定,那么要看是否实际交付,
1:交付的话所有权人不能向善以第三人追认所有权,只能向无权处置人追认侵权赔偿责任;
2没有交付的话不构成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所有权人直接向无权处置人索要就可以了,至于无权处置人与善意第三人的纠纷不在此讨论:
如果是不动产的话:
1:如果没有登记,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生效要件,那么原所有权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分钱一分货 藏南公路 发表于 2011-8-14 20: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冲突啊,比如说甲让乙帮忙看着一个西瓜,乙呢觉得抱个西瓜很烦,就准备把它卖了,结果楼主你正好想吃西瓜 ...
恩 呵呵 呵呵 呵呵 呵呵 呵呵 呵呵 呵呵 呵呵 呵呵 呵呵 呵呵 呵呵 呵呵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