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纲中关于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
新大纲中把民事法律行为改成了民事行为,我想大家看到了,那么1、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行为的形式;3、民事行为的分类;4、民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5、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以上这些和旧大纲中的民事法律性的的一样吗?求解。谢谢各位了,本人初学者不是太懂。 绝对不一样啊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种 换句话说合法的民事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 沉睡的小鱼 发表于 2011-8-6 20: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种 换句话说合法的民事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
学的很好啊 我觉得可以把它理解成一样的,因为它后面的形式、分类、要见等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一样的 建安书生 发表于 2011-8-6 21: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觉得可以把它理解成一样的,因为它后面的形式、分类、要见等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一样的
如果那巴特理解成一样的 那我告诉你 民法你是基本上学不好了 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零下一度的我 发表于 2011-8-6 21: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学的很好啊
呵呵瞎蒙的 零下一度的我 发表于 2011-8-6 21: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学的很好啊
呵呵瞎蒙的 建安书生 发表于 2011-8-6 21: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觉得可以把它理解成一样的,因为它后面的形式、分类、要见等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一样的
你的意思是,民事行为的形式,分类,要件等等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一样的? 民事行为包括合法的和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法律认可的,是合法的行为,所以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种 民事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合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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