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bide 发表于 2012-9-7 00:40:36

求解!!!!!!!

甲乙订立一批陶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负责**托运。甲与丙订立了运输合同,合同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中,因丙的驾驶员的重大失误造成货物严重损失,乙向谁主张权利?


我认为应向丙主张权利,因为货物自**托运后,标的物的灭失由乙承担。只能向丙主张。

波特卡si·艾斯 发表于 2012-9-7 00:47:33

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ongxu 发表于 2012-9-7 05:56:31

甲向乙承担赔偿责任丙向甲承担赔偿责任

phoebe 发表于 2012-9-7 10:13:34

同意楼主 意见甲负责承运 但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丙时风险已经转移给乙   由于是丙的过失 因此 只能向丙要求赔偿   仅作参考

络难グ书苼 发表于 2012-9-7 10:21:54

出卖人自办理托运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因为承运人原因造成标的物毁损的可以想承运人主张赔偿又因为 驾驶员重大失误造成标的物毁损 但根据职务侵权有关规定 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所以 本题由乙要求丙公司承担责任

还是大冬瓜 发表于 2012-9-7 10:26:07

有没有权威一点的答案谁能拿出法条来解释?

QQ倩 发表于 2012-9-7 13:53:58

乙的主张对象只能是甲,介于买卖合同的主张,而甲又可以就甲的主张向丙请求赔偿,他们是两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可相同而语,完毕!

zhyd-wait 发表于 2012-9-7 15:54:37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我觉得应该是向丙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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