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马 发表于 2012-6-5 22:47:44

2012信阳征兵“四项工作”及征兵优抚政策公告

2012年信阳市征兵“四项工作”及征兵优抚政策公告  兵役征集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政治任务,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光荣义务。为贯彻落实总部、军委和省、市部署安排,推进全县年度征兵工作有效完成,现就2012年征兵“四项工作”和征兵优待安置政策作以公告:
  (一)征兵“四项工作”
  一、直接招收士官。招收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校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部队专业岗位需要的未婚男性公民。
  二、兵役登记。登记的对象为常住户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指入学前户口)在本辖区范围内,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7周岁的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男性毕业生。初中毕业年龄在20周岁(含)以内、高中毕业生21周岁(含)以内、大专毕业生在23周岁(含)以内、本科以上毕业在24周岁(含)以内的男性公民,也要进行登记。退伍军人不登记。
  三、入伍预征。对象为2012年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各级各类学校的男性应届毕业生。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现行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预先征集试点。征集的对象为入学前常住户口在本辖区范围内的2012年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各级各类学校的男性应届毕业生。其他条件与入伍预征对象的条件相同。
  (二)征兵优抚安置政策:
  一、完善义务兵优待金制度。信发14号文件规定,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对到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各县(区)政府给予奖励。对进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在豫发 12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按信政文211号文件规定适当给予补偿,目前,信阳市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人均约6000元,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人均约10000元。
  二、建立义务兵奖励制度。信发14号文件规定,对部队立功受奖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军人家庭,县(区)人民政府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标准为:被大军区(含总部)授予荣誉称号奖励10000元,荣立一等功奖励5000元,二等功奖励3000元,三等功奖励10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500元。
  三、实行士兵退役金制度。国家对退役士兵发给经济补助,对作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役现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其标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按年限计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规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免征所得税。
  四、完善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政策体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国家给予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费、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
  五、国家实行退役士兵免费参加教育培训制度。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自愿、免费参加中等职业教育、技能培训、高等职业教育、成人和普通高等教育。退役1年以上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可以享受最高每年6000元的学费资助;参加职业培训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全日制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按规定享受加分优惠,可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优待。
  六、加大退役士兵就业合法权益保障力度。《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的,服现役经历视为工作经历;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豫发 12号文件规定,入伍前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部分加10分,在录用基层专武干部时,优先招录部队优秀退役士官和大学生士兵。信发 14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起,全市每年从各级事业单位招录员额中拿出8%-10%的指标,定向用于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公务员考录时,要安排招录计划的8%-10%用于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政法干警招录时,要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七、规范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大学生参军入伍有关优惠政策。一是院校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享受四优先优惠,即: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去向。二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规定,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申请获得学费资助,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金额进行资助,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三是从入伍大学生中选拔军官,大学本科学历毕业生,当年6月30日不超过26周岁,研究生毕业的不超过29周岁,入伍1年半以上;二等功以上毕业生,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生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可以作为提干对象。

烽火人生 发表于 2012-6-6 01:10:48

政策好,我是赶不上这班车了!

烽火人生 发表于 2012-6-6 01:10:53

政策好,我是赶不上这班车了!

znhbb110 发表于 2012-6-6 01:20:31

{:soso_e160:}

天涯孤鸿 发表于 2012-6-6 04:46:37

{:soso_e113:}

中级事故处理员 发表于 2012-6-6 08:13:52

在政法干警招录时,要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245817941 发表于 2012-6-6 10:40:31

{:soso_e134:}真好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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