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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发布] 2012年山东枣庄市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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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23: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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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2]16号)要求,2012年枣庄市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公开招考7名公务员(人民警察) ,其中枣庄监狱招考5名,市劳教所招考2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报考市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二)报考条件

  除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条件外,报考枣庄市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

  2、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

  3、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4、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81年3月1日至1994年3月1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76年3月1日以后出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二、身体初检、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内容和方法

  (一)身体初检

  报考市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需按规定进行身体初检。身体初检项目包括体型体貌、肢体功能、纵跳摸高、视力、辨色力、听力、嗅觉等。报考人员应先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后,须于3月1日至5日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生学历及专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须与报名时上传照片同一底版)及报考职位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枣庄市司法局八楼(新城区武夷山路1379号)进行身体初检(报名人员应在网上报名的当日或第二日的工作时间内参加初检,身体初检时间为2012年3月1日-3月5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逾期不再办理),身体初检合格者方可取得报考资格。身体初检不得由他人**。仅在网上报名,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身体初检的,视作放弃,网上审核将不予通过。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内容和方法及体检考察

  详见《2012年枣庄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三、录用与管理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报省司法厅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用人部门对新录用人员进行考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并凭《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的待遇;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2年全省考试录用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9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2]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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