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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公告] 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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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15: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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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8号)精神,结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考录范围与计划

  2012年考录的范围为: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全省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教养管理所(以下简称监狱、劳教所)。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含市属劳教所)考录计划数由市、县(市、区)司法局商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全省监狱和省属劳教所考录计划431名,其中监狱400名,省属劳教所31名。

  二、报考条件

  报考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需符合省、市2012年考录公务员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

  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劳教工作;

  2、符合招考职位规定的专业、学历、经历等条件要求;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1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录用人民警察规定的条件;

  5、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体能测评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6、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2012年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全省职位均可报考,不受户籍(指社会在职人员)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其他人员限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

  7、除执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务员考察(政审)标准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2)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3)受过党(团)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4)有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5)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以及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的;

  (6)其他不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三、考录程序和方法

  1、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招录程序、方法、步骤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和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招录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和资格初审

  报名、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进行,与全省招录公务员同步进行。网址见各市招考简章。报名和资格初审由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2)笔试

  考生参加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笔试,笔试时间:2012年3月11日。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报考监狱、劳教所人民警察职位,考试类别为B类。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试》(B)两科。

  (3)体检和体能测评

  在笔试科目合格的人员中,按照大于1:3、小于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的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的人员。因体检和体能测评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递补。体检和体能测评由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4)资格复审

  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参加资格复审,由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5)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原则上按1:3的比例,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按照公共科目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取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形不成竞争职位的考生,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由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考察(政审)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还需符合本简章的有关要求。因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职位缺额时,分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7)录用

  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有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办理录用手续。录用审批程序为:

  ①拟录用为监狱、省属劳教所人民警察的,经招录单位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复审,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审批。

  ②拟录用为市属劳教所人民警察的,由省辖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3、拟录用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公务员的,由各省辖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四、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实行一年试用期。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培训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以及不能履行职责的,取消录用资格。录用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享受人民警察待遇。

  五、纪律监督

  考录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2012年度江苏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考录政策、考录职位、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录用结果“五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司法厅 025-83591129 83591193

  省公务员局 025-83236151 83236050

  附件: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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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15: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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