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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警察机构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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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7: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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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清朝末期警察机构

  清朝建立后,沿袭明朝保甲制度,各省、府、厅、州、县设置保甲总局或保甲局,隶属于兵部,分管治安。这种有兵无警的状况,延续了256年。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政府通令全国各地筹建警察机构。吉林将军达桂,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九月设巡警,翌年五月设吉林警务总局,九月改称全省巡警总局。巡警总局设警政、司法、国际、工筑、会计、庶务等科。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裁撤吉林将军,设吉林行省。行省公署民政司下设警政科。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六月,全省巡警总局改为省城巡警总局,隶属于民政司。各府、厅、州、县也陆续成立了巡警局。自此,“吉林警政,规模始具”,其主要职责自称是“稽查匪类,绥靖闾阖”。宣统元年(1909年),按《吉林省警务通则》规定,各府、厅、州、县设巡警局,为各管区全境警务行政之总机关。此期间,警政机关开始按照清政府民政部颁布的《调查户口章程》、《管理户口章程》对户口实施调查、统计及管理。宣统二年(1910年),全省行政区划调整,巡警机构随着府厅州县的增设,增设珲春、和龙等厅、县巡警局。省城巡警局、城乡巡警局的人员数额都有增加。到宣统三年(1911年),全省11府、5厅、3州、18县全部设置了巡警机构。

  二、民国时期警察机构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清末吉林省的警察机构变为民国政府吉林省的警察机构。1913年(民国2年),大总统令,省内各府、厅、州一律改为县;吉林省城巡警总局改为吉林省城警察厅,各县均设警察事务所。1916年(民国5年),遵照东北政务委员会命令,成立吉林全省警务处,各县仍设置警察所。1920年(民国9年),《吉林全省警务处组织章程》规定:全省警务处的职权是承巡按使之指挥,统筹、监督、管理全省警务,负责督察、考核各警察厅和各县警察所警务。各县警察所长由县知事兼任,并由警务处长委任报巡按使备案。到1921年(民国10年),各厅、所警察官额数普遍增加。

  1929年1月,奉东北政务委员会之命将吉林全省警务处改为吉林省公安管理处,将省会吉林和长春、延吉等警察厅和各县警察所改为公安局,在松花江设立水上公安局,在各山林区设林业公安局,将各商埠地警察局改为公安局。各县公安局承全省公安管理处长之指挥,受县长之监督,总理局务亦监督所属职员。

  三、东北沦陷时期警察机构

  1931年,东北沦陷。1932年,伪满洲国成立。依据1932年3月9日伪满政府之第13号令,设立伪吉林省公署警务厅,掌理吉林省警察行政事务。伪警务厅下设总务、司法、外事、行政、卫生5科。1932年,设置新京特别市警察厅,各县设置伪警务局(1937年12月改为警务科),警务局(科)以下设警察署。1940年,吉林省公署警务厅改为吉林省警务厅,归伪满国务院民政部管辖;对警务厅和各县的警务科之机构也作了调整。省警务厅下设警务、警防、特务、保安、教养监督、卫生等科,增设了指纹管理室。伪满警察机构是日本侵略者统治中国人民的工具,它“在日本军的指导和援助下”,施行“治安肃政”,主要是镇压中国人民的反满抗日活动。为达到这一目的,又相继设立了清乡委员会、治安维持会、宣抚委员会、治安情况委员会、警务统治委员会、治安情报联络会、防务委员会等一系列组织,严密施行其警务管理措施,残酷地围剿、镇压抗日武装和人民群众。伪满警察机关实施《暂行保甲法》,把“思想犯”、“国事犯”、“嫌疑犯”、“经济犯”等50余种罪名加在无辜的中国人民头上。《预防拘禁和保护监察》规定,伪满警察可任意施行其捕人之权;《保安矫正法》、《思想矫正法》规定,伪满警察可对中国民众搞“精神训练”,强迫其服繁重的苦役。东北沦陷14年间,伪满警察参与了“海兰江血案”、“血洗四道河子村”、“白家堡子惨案”等杀害中国人民的事件。

  四、解放战争时期警察机构

  1945年“八·一五”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军队占据了吉林市、长春市等城镇,设立了吉林省警保处。嗣后,又组建了省会警察局和长春市警察局。1946年5月以后,在其占领的磐石、桦甸、九台、双阳、伊通、农安、德惠、长春、怀德等县和尚未占领的长岭、扶余、郭前旗、乾安等县,设置了县政府及流亡县政府的同时,设置了县警察局。县以下按区设警察分局、按镇设警察分驻所。直至1948年10月,吉林省全境解放,国民党在吉林省占领区的警察机关全部土崩瓦解。

  五、人民公安的建立

  在吉林省境内的解放区,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人民的公安机关。1945年10月下旬,成立了吉林全省警务处,下设秘书室、视察室、总务科、保安科、司法科、警备科、侦缉队等,隶属于中共吉合区委员会、吉合区行政委员会。吉林全省警务处成立前后,吉林、长春两市分别成立公安局。当时吉林省所属的21个县(旗),有10个县先后成立了公安局。后来,随着解放区的扩大和行政区划的变动,县人民公安机关逐渐增多。1946年4月23日,吉林省政府政务会议决定,将吉林全省警务处改为吉林省政府公安处,隶属省委、省政府。省政府于1947年1月8日对县以下各公安分局、市镇分驻所和区公安助理员之设置,作了明确规定。1948年10月,吉林省全境解放。1949年3月1日,吉林省政府公安处改为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到1949年9月,全省27个市、县、区(包括丰满特区)的公安局全部建立,编制总数为4 303人。

  从1945至1949年9月,吉林省的人民公安机关在中国GCD的领导下,与人民解放军密切合作,依靠人民群众,剿灭土菲,平息反革命暴乱,打击国民党特务破坏活动,清理反动会道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支持了人民解放战争,奠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人民公安队伍建设与发展的基础。

发表于 2012-1-26 18: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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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9: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也要考吗?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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