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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发布]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要去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学习的进来~~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警务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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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6: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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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的革命化、正规化、科学化建设,保证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依照《人民警察法》、《教育法》、《公务员条例》、《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人民警察行为规范》、《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是培养训练人民警察的重要基地,必须依法从严治警、从严治校,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纪律,实行警务化管理,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合格的公安专门人才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忠诚卫士。
       第三条  我校警务化管理是依据人民警察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进行的规范化管理,把警务管理教育、警务训练和遵守人民警察纪律及守则作为主要内容,使学生思想革命化、作风战斗化、生活制度化、内务标准化,养成政治坚定、热爱人民、勇于献身、遵纪守法、艰苦朴素、勤奋学习、谦虚谨慎等优良品德,树立良好校风,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实行警务化管理要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关系,既要反对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又要防止极端民主化和无组织无纪律的倾向,努力形成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五条  我校警务化管理原则:
(一)教育为主。从思想教育入手,贯彻教育、疏导的方针,以理服人,启以觉悟,促使学生自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接受教育。
(二)从严管理。下级绝对服从上级,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三)上下一致。教师与学生在政治上一律平等,教师、学生以及学生间要互相爱护,团结友爱,共同奋进。
(四)以身作则。学校教师要通过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教养一致。既要在教学训练中严格要求,严格纪律,又要在日常生活中从细微入手,进行养成教育。
第六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教师对本细则的施行负重要责任,必须加强检查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学生宣誓
   
       第七条  我校学生是未来的人民警察。学生宣誓是学生对自己未来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学生入校后,必须进行学生宣誓。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GCD,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宣誓人:×××
       第八条  宣誓要求:
(一)宣誓应在学生进行人民警察性质、任务、宗旨以及校史等入学教育和警务训练结束后进行;
   (二)学生宣誓,由政治部、学生工作处或学校首长主持;
(三)宣誓时要全体起立,面向警徽,庄重严肃,警容严整。
    第九条  宣誓大会程序:
(一)奏(唱)国歌;
   (二)宣誓(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领誓人在队前领读誓词,其他人应声复诵);
(三)宣誓人代表讲话;
   (四)领导讲话;
(五)奏(唱)《人民警察之歌》。

第三章  警务化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  在校长领导下,我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警务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学生警务化管理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与落实;
2.领导、组织、监督各学生大队(中队)贯彻、执行有关警务化管理条例、条令和规章制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3.加强学风教育,配合有关教学单位抓好学生的业务学习,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4.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团组织建设,以“灌输、疏导、养成”相结合的教育模式,搞好学生素质的全面培养和教育,保持学生思想长期稳定;
5.严格按组织纪律对学生实施奖惩。
       第十一条  学生按大队(200-300人)、区队(30-50人)建立管理体制。学生大队按系、年级、专业设置。学生大队在总支(系)及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大队设大队长1人。大队专职管理干部按大队学生人数1:100的比例配备。共同负责全大队的工作。其职责:
1.熟悉、掌握全队人员情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2.领导全体同志认真执行各项条令和规章制度,负责日常管理教育,严格组织纪律;
3.加强学风建设,积极配合有关教学部门搞好教学;
4.制定课外活动计划,组织早操、警务训练和文体活动;
5.配合党委、团委搞好党团建设;
6.教育学生加强道德修养,爱护公共财物,爱护武器装备和教学设施;
7.教育、监督全队严格保守国家和公安机关的秘密;
8.领导全队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学生区队成立班委会,正副区队长由学生大队指定或由区队选举产生,在学生大队的领导下,负责区队全面工作。其职责:
1.组织区队学生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2.了解区队人员的思想情况,开展谈心活动,做好思想工作;
3.加强学生与大队、系和教师之间的联系,及时反映学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领导区队严格贯彻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搞好警务训练、学习活动和一日生活管理,维护教学和生活秩序;
5.组织区队学生参加各种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第四章  礼 节
  
       第十四条  着装时相互间的礼节
(一)觐见和遇见领导或上级时应敬礼(对经常接触的领导和上级,只在每天第一次相遇时敬礼),领导或上级应当还礼。
(二)在室内,当领导来到时,应自行起立,待领导许可后再坐下。
(三)值勤人员对出入校门的队伍和领导应敬礼,值勤人员交接班时,应互相敬礼。
(四)列队、未列队的队伍以及操课时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领导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发出“立正”或“起立”的口令,并向职务最高的领导敬礼和报告。
(五)在值班、实验、就餐、文体活动、体力劳动,以及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可以不敬礼。
第十五条  着装时对校外人员的礼节
(一)觐见或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敬礼。
(二)与外单位领导、工作人员因公接触时,应敬礼。
(三)在正式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敬礼。
(四)遇见领导陪同的外宾、外单位人员来到时,应敬礼或起立鼓掌欢迎。
       第十六条  参加集会,当升国旗和奏国歌时,列队人员应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干部,行举手礼,未列队人员,戴警帽时行举手礼,未戴警帽时行注目礼。
第十七条  执行迎送国(校)旗任务的人员应向国(校)旗敬礼。国(校)旗通过队伍正面时,列队人员应向国(校)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第五章   警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和警容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规定着装,并保持警容严整。着制式警服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佩带警衔标志、领带、领花、胸徽、帽徽、校徽和臂章。校徽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警校学生身份无关的标志。
(二)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学生戴大檐帽,女学生戴翻檐帽。着作训服时,戴警便帽。着执勤服时,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学生戴大檐帽,女学生戴翻檐帽。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离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寝室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被褥上。
(四)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警、便服和毛、布料警服以及冬夏服装不得混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着装人员着常服时,必须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衫或夏执勤服时可以不系领带。运动服、迷彩服和作训服只限于训练、比赛以及规定的操课时间穿着。
       (五)头发要整洁,男学生蓄发露于帽外不得过长,提倡理“平头”。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不准理光头,不准留胡须;女学生头发不得过衣领下沿。学生不准烫发,不准染彩发。
(六)学生不准戴耳环、项链、挂件、戒指、围巾等装饰品,不得纹眉、纹眼线、涂口红、染指甲。列队时,除工作训练、学习等需要或患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学生严禁纹身。
(七)季节换装时间和要求,应按学校政治部规定执行。参加集会、值勤、操课或携带武器、警具时应扎腰带,穿制式皮鞋。在其他场合(如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活动),由学校主管部门酌情而定。
    (八)学生非执行任务外出或休假,应着便服。
    (九)警服以及服饰不准变卖、外借非警用人员,不得擅自拆改。
    (十)不准以人民警察名义或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二节  称呼和举止
       第十九条  学校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属同志关系、师生关系。学生对直接参与授课教师应称姓加教师。教师称学生可称姓名加同学。
       第二十条  在校人员,听到上级(学生听到教师)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在领受上级(教师)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进入领导或教师办公室内前,应喊“报告”,进入其他人员室内前,也应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二条  进入领导或教师办公室内必须着装整齐,入室后要脱帽,特殊情况不宜脱帽时,由在场的最高领导临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着装人员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手插入衣袋。不准搭肩、挽臂、扇扇子、嬉笑打闹。任何时候不准赤膊,校园内不许穿拖鞋,赤足穿鞋。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准吸烟、饮酒,更不准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在任何情况下酗酒,严禁赌博和参加迷信活动。学生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学生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不准在教学区内使用手机。
       第二十五条  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学生严禁乘坐黑车。乘坐车船和飞机时,要按次序上下,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时,应主动给领导、教师、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第二十六条  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喧哗打闹、吹口哨、喝倒彩,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三节  警容风纪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警容风纪检查。勤务由教师、学生督察队分别担任,负责检查(纠察)学校着装人员在学校内外(附近)遵守警容风纪情况。
       第二十八条  执勤人员应警容严整,举止端正,认真履行职责。纠察时要注意礼节、礼貌,以理服人。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自觉接受警容风纪检查,对违反警容风纪的要下发“违纪通知单”,违纪学生应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的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并通知所在单位或报学校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内务制度

第一节   时间分配
       第三十条  每日通常保持七小时教学(操课)和自习,一小时体育锻炼,八小时睡眠,作息时间表由学校依据季节和学校情况制定。
第二节   一日生活
       第三十一条  起床
(一)听到起床信号立即起床,根据早操内容,按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二)各类值班人员按规定到岗,认真履行职责;对各区队患病者根据卫生所以及大队指令进行登记。
(三)因集体活动(大队及其以上允许的)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经请示上级允许后,中队领导可确定推迟次日起床出操的时间。节假日可推迟一小时起床。
       第三十二条  早操
(一)早操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伤病人员外,其余人员均要参加早操,半休伤病员必须到操,可不参加操练。
(二)听到出操信号后,各区队应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应携带的训练器材,在规定时间内跑步带到指定的集合场地,向大队值班员报告。大队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由值班老师按计划内容组织实施早操。听到收操信号后方可收操,收操前要进行讲评。进出操场时要跑步、呼号。
(三)早操可进行队列训练、擒拿训练以及体育活动。学生大队每学期都要有计划地组织会操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卫生和洗漱,时间不超过30分钟,寝室长协助检查本室内务卫生。大队值班员检查中队的内务卫生。大队领导每周至少组织二次中队内务卫生检查。
       第三十四条  开饭
按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就餐时,遵守食堂规则。
       第三十五条  操课
(一)课前应根据课程内容做好准备,听到上课预备信号,值班区队长迅速集合队伍、检查人数和着装,整队带到教室(实验室、操场或其他训练场地),途中队列要整齐、口号要响亮。操课前值班区队长应向教师报告(报告词见附录)。
(二)课内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精心操作,爱护器材和武器装备。
(三)课后应检查器材、装备,清理现场,向教师报告,待允许后,下课休息或整队带回。
       第三十六条  午休、午睡
午休时间除执勤者外不得私自外出,午睡时间学员均应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
       第三十七条  课外活动
要按照课外活动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文娱、体育和其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晚自习
(一)每日保证二小时的晚自习时间,晚自习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允许在宿舍。
(二)值班老师在晚自习期间到教学楼、图书馆巡查自习情况,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十九条  晚点名
(一)学员大队晚点名每周不少于两次,星期日和节假日以及外出参加大型活动返校后必须点名。
(二)晚点名内容包括清点人数,进行简短的学习、生活和工作讲评,传达命令、指示。晚点名内容由大队领导商定,由一人实施。
(三)清点人数由区队长检查(或按点名册唱名清点)后报告大队值班员,区队长回答未到人员原因。
       第四十条  晚检查
(一)没有点名的晚上,必须在熄灯前进行晚检查。
(二)由学生大队领导或值班员组织实施,逐级清查并报告人员在位情况。
       第四十一条  就寝
(一)学生大队值班员在熄灯信号前十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服装按顺序放在规定位置。
(二)听到熄灯信号立即熄灯就寝,停止一切活动,保持肃静,中队领导或值班老师检查学生熄灯就寝情况。
(三)周五、周六以及规定的节假日晚就寝时间推迟不得超过一小时。
第三节  查 铺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大队要组织区队以上干部在熄灯前查铺,总支进行检查督促,学生工作处不定期检查学生大队执行查铺制度情况,适时讲评。
       第四十三条  查铺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情况及就寝情况。
(二)电器、采暖设备是否符合安全防火、防煤气中毒要求。
第四十四条  查铺时,不要影响学生休息。查铺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每次查铺情况要加以记录。
第四节  请假 销假
        第四十五条  学生非节假日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一)学生在上课时间一般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请假二日以内由总支(系)领导批准,学生处备案;三日或三日以上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批准;七日以上报学校领导审批。
(二)非节假日外出应批出门证,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归队后必须立即销假。
(三)学生节假日外出,必须按时归队,平时未经批准不得在外留宿,课余时间不得外出。
第五节  例会 报告
       第四十六条  召开会议要有准备、有内容、开短会、讲短话、讲求实效。
       第四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及学生大队的行政例会
(一)区队干部例会:每周至少召开一次,由区队长主持,在晚点名后进行,研究本区队工作情况。
(二)大队学生干部例会:每月一次,或每学期二次,由大队长主持,各区队长、副区队长以及学生会、团总支、区队团支部的学生干部参加,通常包括听取各区队对大队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大队领导向学生干部通报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
(三)大队例会:每周一次,由大队长主持,全体大队干部参加,分析大队里各区队政治思想、警务训练、警务化管理、完成任务等方面情况,总结经验,布置下周工作。
(四)学生工作处例会:每周一次,由分管校领导或学生工作处领导主持,主要研究总结全校学生工作情况,布置下周工作。
       第四十八条  汇报
(一)汇报通常以口头方式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越级汇报。汇报必须及时、准确、简明。
(二)区队向大队、大队向总支(系)和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向学校主管领导定期汇报阶段工作情况。发生事故和遇到特殊情况,要立即汇报。执行重要任务时,要及时汇报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六节  交 接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开除等原因离校必须办理离校手续,由相关部门盖章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七节  点 验
       第五十条  点验内容和实施办法
(一)点验是对教学设施、武器装备、学生被装和其他物品的维护保养、管理、使用、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二)点验的时间和程序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八节  接 待
       第五十一条  对来校探访学生的人员
(一)对来访者,要验明证件,弄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并热情接待,认真回答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操课时间,一般不准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会客时应经学生所在大队或有关部门的领导批准。
(三)学生会客时,要严守秘密,不得留宿他人在学员公寓住宿。
(四)学生会见归侨、外国人,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节  阅 警
       第五十二条 新学员训练结束时,为检验训练效果,应举行阅警式、分列式。
上级首长来校视察或重大节日、庆典活动,视情况组织全校或一定规模的阅警式、分列式,接受检阅。

第七章  紧急集合

       第五十三条  紧急集合是学校、总支(系)、学生大队根据上级的紧急命令,执行上级布置的紧急任务,应付意外情况和学习的一种备勤行动。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学校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生重大、意外、恐怖事件;
(二)发生重大、特大犯罪案件;
   (三)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
   (四)训练和演习;
   (五)上级布置的其他紧急任务。
       第五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应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规定紧急集合场地的位置、进出道路、报警信号和通知的方法、到达集合场地的时限、通信联络的方法等。
       第五十六条  学生大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而有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做好准备。

第八章  安全保密

第一节  安全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生必须重视安全工作,积极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
       第五十八条  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经常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全体人员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信心,重视安全工作;
(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预防发生各种事故的具体措施,经常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堵塞漏洞;
(三)加强技术训练和基础知识教育,使有关人员能正确、熟练地使用技术器材和武器装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四)在组织射击、驾驶、擒敌、格斗、攀登、泅渡等训练和执行各项任务时,应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杜绝发生伤亡事故;
(五)学生严禁私自游泳,公寓内严禁点蜡烛,严禁使用明火和乱拉乱接电线;
(六)根据需要建立安全组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九条  发生事故要立即上报,及时查明原因,总结教训,严肃处理。对于责任事故,要追究肇事者及其责任。
第二节  保密工作
       第六十条  学生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遵守各项保密规定,注意保密工作,严防坏人窃取机密,杜绝泄密事件。
       第六十一条  保密工作的要求:
(一)党和国家的秘密文件、材料,公安部规定的公安机关保密范围的事项和文件、材料,包括学校的公安专业课程内容、秘密教材和资料等有关事项,均属保密范围;
(二)公安专业教材、文件、资料、笔记、作业本和记有公安秘密的字纸、草稿等,要妥善保存,不得携带外出,不得借给无关人员,需要销毁的字纸、草稿,要统一销毁,不得随意乱扔;
(三)学生中队设保密员(兼职),负责本队秘密材料的领发登记工作。凡保密材料要逐份编号登记。保密员经常进行保密工作的宣传。保密员工作如有变动,需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十二条  每学期末要进行保密检查,如有泄密,应立即报告,采取措施,设法查找、弥补,并查明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

第九章  纪 律

       第六十三条  公安院校必须建立严格的纪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令,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三)不准参加和支持非法组织、非法刊物;不准参与、支持罢工、罢课、游行、请愿活动;不准阅读、传抄、收藏淫秽书刊。
       第六十四条  奖励和处分
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给予适当奖励。对违反纪律、拒不执行命令,违抗命令的,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处分。实施奖惩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赏罚分明。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的修改、解释权属于学生工作处。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录
操课时报告词例

报告词要简明、扼要,其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正在进行的工作或活动、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对直接领导不报报告人职务和姓名)等。示例如下:
(一)对直接领导的报告
1.某中队在进行队列训练时,中队长向学生工作处领导的报告词为:“处长同志,×××大队正在训练,请指示。”
2. 大队早操时,区队长向大队长的报告词为:“大队长同志,×区队应到×××名,实到×××名,请指示。”
学生工作处受学校检阅时,学生工作处处长向校长的报告词为:“校长同志,受阅方队集合完毕,请检阅。”
(二)对非直接领导的报告
1. 大队在进行队列训练时,大队长向校领导的报告词为:“校长(书记)同志,×××大队正在进行训练,请指示,大队长×××。”
2.区队参加学生工作处会操时,区队长向学生工作处处长的报告词为:“处长同志,×××大队××区队应到××名,实到××名,请指示,区队长×××。”
(三)课堂内的报告词
上课信号发出后,先由授课教师发出“上课”口令,区队长发出“起立”口令,向授课教师报告(行注目礼)。报告词:“×××(受礼人职务加同志),××区队应到××人,实到××人,请指示。”待教师发出“开始上课”的口令后,由区队长下达“坐下”口令。
听到下课铃后,教师宣布“下课”,区队长发出“起立”口令,向教师行注目礼,待教师示意后即行下课。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紧急集合预案
为了培养我校学生的军事素养,提高学生的快速反应能力及团体凝聚力,检验全体学生的警务化管理水平,学校将不定期举行紧急集合。特制定预案如下:
一、时间:不定期举行,以紧急集合哨为准。
二、具体安排及要求:
1.紧急集合总指挥为校党委副书记,协调工作由学生处处长、第一党总支书记、第二党总支书记、第三党总支书进行,学生处副处长具体负责。
2.紧急集合的集合吹哨、行进引导、区队抽查、宿舍清查、纪律检查、场地维护等相关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学生督察队具体实施。
3.各大队学管教师做好本大队学生的思想工作,将紧急集合的目的、意义、要求传达给每个同学,定期进行安全教育,确保紧急集合圆满成功。
4.各大队值班教师及接到通知的教师负责组织好本大队学生参加紧急集合。学生在听到紧急集合哨后,必须迅速按规定着装,取捷径赶往本大队操课地点,整队完毕后,跑步带至大操场,按指定位置列队。行进过程中必须保持有序和肃静,严禁大声喧哗。从紧急集合哨响到列队完毕必须在15分钟内完成。
5.进入大操场行进路线:治安二年级、治安一年级、特警大队、侦查二年级的学生从游泳池一侧大门进入;侦查一年级的学生直接从人工操场至大操场之间的两个校门进入;信息大队、管理大队、侦查三年级、治安三年级的学生从财大一侧南门进入。
6.列队位置安排:面向主席台,分三个排面列队。按从南(财大一侧)往北顺序,第一排面依次为治安三年级、治安二年级、治安一年级的学生,第二排面依次为侦查三年级、侦查二年级、侦查一年级的学生,第三排面依次为管理大队、信息大队、特警大队的学生。
7.着装要求:按季节换装统一规定着装,戴帽、扎外腰带(穿长袖外警衬及短袖夏执勤服时不扎外腰带)、不打背包。


发表于 2012-1-4 16:38: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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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8: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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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8: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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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11: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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