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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三艾滋感染者致信国务院称公务员体标存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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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09: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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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艾滋感染者致信国务院称公务员体标存歧视

    京华时报讯 昨天,曾被广泛关注的三位艾滋就业歧视案原告小吴(化名)、小军(化名)、小海(化名),联名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呼吁对现行公务员体检标准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他们建议,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及《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各类体检标准,予以撤销或宣布废止。建议信已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寄往国务院法制办,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前后将会送达至国务院法制办。
    三人均在寻求教师职业的过程中,通过笔试和面试之后,因为体检HIV呈阳性而被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拒绝录用。他们通过诉讼途径依法主张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却接连失败。
    建议信认为,现行的多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都对艾滋感染者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根据这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艾滋感染者不能当公务员,不能当教师,不能当警察,特别是《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竟要求艾滋感染者进行隔离治疗,直至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严重违反了医学常识。
    建议信指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错误,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政策制定者对艾滋病的认识远远落后于医学的发展。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为例,在其《体检操作手册》中称“HIV感染后几乎100%都会发病,发病后如果不给予抗HIV治疗,大部分艾滋病患者将在进入艾滋病期后的2年内死亡。因此,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该观念多年前就受到了医学专业人士的摒弃。
    根据现有的医学水平,艾滋病已经被认为是一种和糖尿病、高血压等同的慢性病,一个人在20岁时感染上艾滋病,通过规范化治疗,完全可以存活至70多岁。“我国从2003年开始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为艾滋感染者免费提供药物。进入艾滋病期后两年内死亡是十几年前的观念。”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原告小吴对记者说。
    >>专家说法
    体检标准违法
    公益机构“天下公”的执行主任于方强表示,现行公务员体检标准存在诸多歧视性规定,不仅仅是艾滋病,糖尿病、高血压、哮喘等常见疾病也被公务员体检标准列为“不合格”。“听力和视力障碍也不合格,公然违反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于方强曾协助了“高考(微博)(微博)移民集体诉讼”案、“先育后婚”案、“廊坊政审门”、“抑郁症就业歧视第一案”、“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等影响性诉讼。
    知名反歧视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同样表示,现行公务员体检标准与今年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就业歧视问题的态度相冲突,亟待修订。行政部门正在努力要成为“模范雇主”,2005年制定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和《手册》在乙肝、身高等问题上已经为社会各界起到了消除歧视的示范作用,如果《标准》和《手册》在艾滋病方面也能进一步完善起来,势必将使得政府消除艾滋就业歧视的努力大大地前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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