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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广东茂名原副市长受贿续:称百万财产系岳父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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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09: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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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光亮。资料图
茂名原副市长杨光亮案辩护人提出新证据 并称另外涉案的500万应属受贿未遂,昨日庭审 “巨贪大鳄”敛财近半亿 今年6月21日,由广东省高院指定管辖,“巨贪大鳄”杨光亮在广州市中院第一次开庭受审。 据检方指控,1992年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茂名市电白县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048万余元,港币200万元。检方同时指出,办案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在杨光亮拥有的家庭财产中, 人民币3464万余元,欧元2.4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2009年12月25日,茂名市政府网站进行更新,“杨光亮”的名字消失在了“市领导班子”的名单里。2010年1月,有媒体公开报道《茂名常务副市长杨光亮等被查》。此后,茂名一些贪腐官员相继落网,此被外界称为“茂名官场地震”。 这场涉及茂名大大小小上百名官员的“官场地震”,从2011年6月21日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光亮受审开始,各个落马官员相继过堂。 昨日,这场“官场地震”余震再起,被控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项罪名的杨光亮,以及被指控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两项罪名的茂名市国土局原局长李劭,同时因新证据的提出在广州中院二次开庭。 昨天上午,曾在茂名”显赫一时“的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光亮第二次坐在了广州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上,此次开庭主要是因为杨光亮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两个新证据,欲证明杨光亮巨额来历不明财产中有100万元是其岳父赠送,同时还指出杨光亮受贿款中500万元应属受贿未遂。 昨日的庭审因为仅是质证,仅进行了不到半小时就结束。过程中,杨光亮显得很平静,仅在开口为自己辩护时才略显激动。庭审的最后,他坚称自己是自首,因为在被“双规”前,他就已经交代了全部违法违纪的事实,并称“虽然我收受了他人的钱财,但没有为他人办事,所以不应属于受贿”。 “虽然我收受了他人的钱财,但没有为他人办事,所以不应属于受贿。” ——杨光亮昨日庭上辩称 辩护 岳父陆续给了百万 昨天上午的二次开庭,杨光亮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两个新证据,一份是杨光亮妻子谢素珍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杨光亮财产中有100万元是谢素珍的父亲谢某赠予的;还有一份是律师和杨光亮会见时的记录,除了证实谢素珍的证言之外,还证实杨光亮在电白县投资了一个果园,产生的收益在其财产中应属合法收益。 辩护律师称,杨光亮的岳父生前曾交付给他100万元。 对此,公诉人认为,杨光亮的岳父于上世纪90年代在电白县的道路两旁经营小生意,当时电白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不过2000元。因此,公诉人指出被告辩护律师所声称的“多年来陆陆续续给百万元”不符合情理。同时,由于杨光亮的岳父谢某已经去世,杨光亮妻子谢素珍的口述也没有其他旁证以佐证,“这份证据是难以认定的”。 争论 收借据算受贿既遂? 在此前的庭审中,检方指控的茂名市某公司总经理黄文给杨光亮写的500万元借条,是否应该算杨光亮受贿既遂成为当时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而昨天上午,庭上的这个争论仍然继续。 杨光亮的律师称,杨光亮被指控收受贿赂1048万余元,其中有500万元是借据,并没有实际收取,将来也不可能收取,该笔款项不应计入受贿所得,应属受贿未遂。杨光亮对此也辩称,黄文虽然写了这张借据给他,但并没有实际支付的意思,“我认识黄文不是一两个月的时间,当时他完全可以把现金给我。他确实不想给我,如果他想给我的话,是不会写借据的”。 但公诉人不同意该观点,称因为受贿罪规定的财物不仅仅是金钱和实物,还包括金钱和实物之外的财产性利益,结合上次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来看,行贿人黄文的证言证实,其送给杨光亮的500万元借据并非虚假承诺,而是具有兑现的现实性。因此认为属于杨光亮的财产性收益,该500万元的借据应当认定为杨光亮受贿既遂。 再辩 不明财产无人作证 此外,杨光亮的辩护律师提出的另外一项证词,欲证明杨光亮在茂名电白县有一处果园投资,并获得收益80万元。 对此公诉人明确回应道,公证机关已经证实了杨光亮的两项投资收益,共计86万元,此次新证据中提及的投资没有任何其他的旁证,包括书证、证人证言,“只有杨光亮的供述是很难认定的”。 辩护律师对此表示还在继续调查取证中。而杨光亮辩称,他的一些同事都知道自己投资了这个果园,但他们都不愿出庭作证。 打招呼给亲戚买房优惠 茂名市国土局原局长李劭被指控近40万元贿款有新证据 今年7月25日,茂名市国土局原局长李劭在广州市中院第一次开庭受审,他被指控违规为14宗地批示办证,导致国家损失5200余万元,及受贿64万余元、110万港元。 昨天上午,同杨光亮一样,茂名市国土局原局长李劭也因有新证据,在广州市中院第二次过堂,但不同的是,李劭是由于检方提出了全新证据,证明对李劭的受贿指控中有人民币39万余元、港币10万元确为其受贿金额。 新证据1 检方出示茂名某房产公司法人代表朱某亲笔所写的笔录显示,“人民币28万元、港币10万元,都是我亲手送给李劭的”。 据公诉人介绍,朱某在2010年接受广东省检察院讯问时,表示钱送给的是李劭妻子,朱某对此的解释是,“当时被问得很紧,我年纪大说错了,现在更正,以新证言为准”。 新证据2 另据朱某的笔录显示,在李劭给朱某打招呼的前提下,朱某为了拉拢关系,对李劭小姨子在购买一套房的过程中,优惠了11.285万元。朱某在笔录中称,“主要因为李劭是国土局局长,想跟他搞好关系,中间的差价,我把它看作是间接送给李劭的公关费”。 庭审直击 不否认受贿 盼认定有自首情节 昨日庭上,李劭对于朱某行贿的人民币28万元和港币10万元,均称“因为时间太长,根本记不起来有这回事”,但他并不否认此项指控,“希望法院起码能给自首情节”。 对于朱某把购房差价看成是间接的公关费,李劭称,“我只是跟朱某打了声招呼,并没有要求开发商给优惠,也不知道最终的买房过程。” 其辩护人表示,笔录中显示,朱某卖给李劭小姨子的是尾盘,会低于市场价格,而且并不是唯一的优惠对象,因此不能将这笔账算在李劭头上。 此前庭审时,公诉人指控李劭在2003年8月至2009年10月间,多次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4.8万元、港币110万元。李劭当时认为,100万港元他已退还给当事人,不应算受贿。 但昨日在庭上,公诉人补充提交了茂名原常务副市长杨光亮及公安局刑警支队原队长程彬“双规”的时间,来说明李劭将收受的100万元港币退回属“迫于压力而非自愿”,因此构成受贿。 对此李劭辩称,“我曾多次打电话要退钱,但对方(程彬)一直不见我才导致拖延了退款时间,并非迫于压力。” 其辩护人则称,李劭在整个退钱的过程中,一直没有人主动逼迫他,且这笔款项几乎从未开封也从未存入银行,不应认定收受了这笔钱。

发表于 2011-10-13 09: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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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09: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霸气
发表于 2011-10-13 16: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腐败
发表于 2011-12-26 21: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个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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