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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民警自缢留字条称欠400万高利贷 债主讨要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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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08: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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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上吊自杀,留下字条说欠下近400万元高利贷。债主将民警遗孀告上法庭,讨要30万元借款,一中院终审驳回,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电脑中留下遗言
死者王某,生前为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处民警。据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25日凌晨,王某在家中自缢身亡,死前在电脑中留下遗言,写明“我走了,在外面欠下了将近400万的高利贷,用于近两年的挥霍。两边爸妈的钱都给花光了”。
除此之外,在王某妻子柳女士向法院提供的王某遗物中,还发现了大量高档会所的会员卡。
王某去世后,在房地产公司担任部门经理的原告林先生在追悼会上认识了王某妻子柳女士,随后就开始向后者讨要王某生前借下的30万借款。
妻子自称不知欠款
林先生认为,被告柳女士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王某陆续向自己借款共计30万元,且2010年9月1日出具借条,承诺于2011年3月25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借款,如未能按期归还,支付违约金50000元,但是在2011年3月25日凌晨,王某自缢身亡。
林先生诉称,因王某与被告柳女士系夫妻,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柳女士返还借款30万元,违约金50000元,共计350000元。
对此,柳女士辩解自己不知道王某的借款行为,王某于生前没有任何经营活动,对借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借款并没有用于双方的家庭生活。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柳女士系北京某单位工作人员,与王某双方收入稳定,王某每月交付2000元用于家庭开销,被告每月收入1687.16元,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仅有王某在婚前购入吉普车一辆,再无房产等其他固定资产,也没有存款、债权等。
法院认为,上述查明的事实足以证明民警王某所借下的款项,其妻子并不知情,亦未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能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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