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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规定交通违法者所在单位担责 疑似“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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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07: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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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规定交通违法者所在单位担责 疑似“株连”

本报郑州9月27日电 (记者曹树林)日前,郑州市为进一步加强交通管理出台新规:凡违反交通法规的,在依法接受处罚的同时,还要参与文明交通志愿者活动,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两小时;此外,公安交警部门还将告知交通违法者所在单位(社区)。这一规定也同样适用行人和非机动车。
郑州市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郑州市交通违法现象较为突出,严重损害了城市整体形象。因此,必须动员全市各级各单位要把遵法出行、文明出行、低碳出行、绿色出行作为本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加大对所属人员文明交通教育和管理力度。
9月9日,郑州市畅通办、文明办、交警支队等20个单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秩序管理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的若干意见》。根据《意见》,机动车驾驶者、非机动车驾驶者及行人违反交通法规的,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动员其参与文明交通志愿者工作,协助维持交通秩序两小时,并由公安交警部门告知其所在单位(社区)。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包括:机动车交通违法;非机动车闯信号灯、停车越线、行驶机动车道、骑车带人、逆向行驶、拦头猛拐、抢道行驶、乱停乱放等;行人闯信号灯、不走人行道、横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线、不走过街设施、斜穿道路、翻越护栏等。
《意见》还明确要求,单位(社区)要对本辖区、本单位职工、居民出现的交通违法行为承担文明交通教育和组织文明交通志愿者的连带责任。凡是单位(社区)首次出现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必须指派两名交通志愿者于10日内,到指定地点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两小时;凡第二次出现违反交通规则或10日内不按要求落实的,需要指派4名交通志愿者于10日内到指定地点协调维护交通秩序,以此类推,形成加倍落实交通志愿者责任的机制。
郑州市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郑州市交通管理任务繁重与交通管理力量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迫切需要进一步发挥好文明交通志愿者的作用。根据《意见》,如果本单位(社区)拒不落实交通志愿者责任的,将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进一步加倍选派人员履行交通志愿者义务。凡不能按规定落实的单位(社区),由市畅通办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同时,交通行为要与文明单位评比考核挂钩。市级文明单位申报和年度考核工作,实行交通违规一票否决制度。属于文明单位的,根据单位人员累计违规次数分别给予警告、暂停和取消的处罚。
碰撞
硬杠杠促进守交规
像这样的硬性规定早就应该出台了。个人交通违规,单位(社区)承担连带责任,将会促使更多市民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郑州市民 赵女士
规定过细缺乏执行力
郑州交管新规规定得过于细致,执行起来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比如在早晚上下班的高峰期,行人车辆特别多,对于骑车带人、不走过街设施等日常违规行为,如何及时制止呢?如果社区不执行“株连”规定,有何强制措施?这项交通治理新规,也许短时期内有效,但难以坚持下去,反而有损法规的严肃性。
网友 七 禾
有时违规实属无奈
个人交通违规“株连”单位有点荒唐。我骑车确实违规过,但有时候是被逼的。有的非机动车道不是成为停车位就是被公交挤占,或者成为司机避堵的超车道,有时为了赶时间,我只好走机动车道了。
郑州市民 崔 亮
“株连”是种错误导向
个人违反交通法规若都要通报单位,行政成本太高。难道单位或者社区不派人来做交通协管员,有关部门还要出人力物力去强制执行?另外,个人交通违规,处罚本人完全能够起到正确引导和教育的作用,再通过行政决定搞“株连”是一种错误导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魏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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