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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补充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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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07: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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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补充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在2011年9月14日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未能将有关证据材料当庭出示与辩护人质证,尤其是关键证人陈焕鹏所有的讯(询)问笔录、审讯的同步录像。经合议庭要求,公诉人已将前述部分证据材料向贵院移送,现辩护人依法继续发表补充辩护意见:
一、陈焕鹏的讯问笔录均是检察院个别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所得,有关这部分证据应全属无效证据,合议庭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9月14日的庭审,既是证人又是犯罪嫌疑人的陈焕鹏在作证时说: “大概在四月二十七、二十八号左右,检察院办案人员给我做了最后一份讯问笔录,我看完笔录后,在最后一页签上了‘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不一样’,我故意把‘不’字写得很模糊,但仍可以仔细辨认出来。”
辩护人曾当庭要求对陈焕鹏所有的讯问笔录进行质证,但公诉人以种种托词拒不向法庭出示。因来自庭下的某种特殊因素,合议庭也未要求公诉人出示陈焕鹏所有的讯问笔录进行质证。后在辩护人多次争取下,合议庭才要求公诉人在庭后向法庭移送所有陈焕鹏的讯(询)问笔录,同时允许辩护人复制。
2011年9月21、22日,辩护人前往东方市人民法院对上述材料依法复制,并仔细阅读了陈焕鹏的讯问笔录。我们看到了陈焕鹏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做的最后一份讯问笔录,正如陈焕鹏庭上所言,笔录最后一句话:“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不一样”中的‘不’字清晰可见。(如下图)
辩护人还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对陈焕鹏的这份讯问笔录中,其明确说到:“我以上所说的跟以前我所说的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的为准。(见2011年4月28日11时42分至15时11分,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对陈焕鹏的讯问笔录第22页)
也即是包括陈焕鹏这份讯问笔录在内的所有讯问笔录,检察院办案人员所记录的与陈焕鹏所讲的根本不一样。
且证人陈焕鹏已当庭控诉检察院办案人员对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审讯的同步录像为证),这份证词更加可证明这一事实。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陈焕鹏所有的讯问笔录当属非法言词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此,辩护人很感谢公诉人能如此“坦诚”的将个别检察人员违法办案的证据移送法院,对于这种正视自己错误的行为和魄力甚感钦佩!在表示感谢之余,辩护人务必提醒合议庭,陈焕鹏的审讯录像公诉人还未全部移送法院。但辩护人仍然相信相关检察人员能够继续发扬这种精神,依法将对陈焕鹏所有的审讯同步录像移送法院。
[url=http://photo.blog.sina.com.cn/showpic.html#blogid=6169c70b0102ds9e&url=http://s7.sinaimg.cn/orignal/6169c70bgadd6e7ca4fa6][/url]
二、有关陈焕鹏审讯的同步录像公诉人仍然未向法院移送,更加表明检察院有关办案人员想掩盖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意图
9月14日的庭审,陈焕鹏作证时还如是说到:“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姓蒋的检察官根据最后一份讯问笔录自己重新写了一份供述材料要我照着抄,照着念。我故意念得很快,并且还故意将读这些材料的过程让审讯录像拍摄到。”
合议庭采取与讯问笔录同样的方式,不同意在法庭上播放有关录像,但要求公诉人庭后向法院移送,并允许辩护人复制。
2011年9月21、22日,辩护人在东方市人民法院看到,公诉人仅仅移送了一份陈焕鹏的审讯录像,其余的四、五份审讯录像均未向法院移送。辩护人还看到公诉人已将雷庭的有关审讯录像移送到法院。现辩护人将针对二人审讯录像的封存情况做一个对比:
我们看到:有两份雷庭的审讯录像依法做了封存,密封袋上清楚的显示:讯问起止时间、地点、录制人签字,讯问人签字、被讯问人签字,尤其在密封袋的四个密封口,均有雷庭的签字和手印,封存方式相当严谨,符合法律规定。
相对比之下,公诉人移送的唯一一份陈焕鹏的审讯录像则是简陋不堪:存放审讯录像不是密封袋而是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的信封,信封正面只写着:陈焕鹏,5月20日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材料。无讯问起止时间、地点、录制人签字、讯问人签字、被讯问人签字,信封袋的四个密封口也无陈焕鹏的签字和手印。
有关雷庭的审讯录像封存情况是如此的严谨合法,但为何在陈焕鹏审讯录像的封存上却偏偏出现如此重大失误。陈焕鹏当庭作证时强调,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对他进行了有四、五次的同步审讯录像,每一次他都有在密封袋上签字,按手印。但是移送法院的这份审讯录像又是如此,另外还有其他的审讯录像为何公诉人不向法院移送呢?种种行为表明检察院已经意识到自身违法办案所留下的证据而意图掩盖,或是销毁或是不向法院移送。但是百密必有一疏,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不仅将陈焕鹏的这份未经合法封存的审讯录像移送法院,还将有关雷庭的审讯录像移送过来。他们似乎有意要让辩护人对此进行对比,好更能展示出他们想掩盖办案过程中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意图,请合议庭务必注意。
三、有关公诉人周力不具备代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补充辩护意见
针对公诉人资格问题,周力曾辩称:检察院是一个整体,上下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可在业务上依法进行调动。但是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与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在行政级别上无任何隶属关系,又并非是上下级关系,公诉人周力的这种辩称是站不住脚的。
四、对证人询问地点的疑惑
《辩护词》中提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但,控方对相关证人的询问地点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例如:
证人王健兴的询问地点是:儋州市新天地花园酒店
证人郭学清的询问地点是: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星光酒店512房;
证人周榆的询问地点是: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星光酒店。
据辩护人了解,这些询问地点均是当地的星级酒店,为何控方要在当地的星级酒店开房询问证人,又是谁开的房,开房的费用又是从何而来,辩护人提请合议庭注意。
五、《法制日报》在开庭时隔十天后又再次由同一记者发了相同的通稿,此稿只字不提陈焕鹏出具铁证当庭控诉有关检察人员欲加之罪造证据的情形,为何?雷庭并非防暴队副队长通稿却仍称其为防暴队“副队长”,这又是为何?由此推测,将此案推向审判台的个别检察人员仍是“知错不改,不依不饶”,仍是要坚持办“铁”冤案。

本案被告人雷庭,乃农家子弟,同时又是一位普通的公安干警,因一次十分平常的出警被推向审判台。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雷庭已成为符号:关注雷庭就是关注自己。为什么在雷庭事件上,无论是公安系统内,还是社会大众,都绝对性地给予雷庭同情?因为,真正优秀的警察是社会所需要的。
辩护人了解到:在公安内部网“好警网”对雷庭事件关注的公安干警已达千万人次。辩护人每天都会收到数以千计的问候短信。据了解,全国各地的公安干警正联名上书公安部孟建柱部长,为公安干警合法执法权益维权,这恐怕也是全国公安联名上书第一案吧?
本案的有关证据反映:雷庭案是海南省相关检察院的个别检察人员采用犯罪手段将正常执行公务的雷庭打成罪人。此事在某种程度上不仅撼动了公安正常的执法大厦,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乃至党的形象。这些害群之马必须惩之以法。正值今年《刑事诉讼法》大修之际,此事件也必然引起修改法律的思考。
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尽到辩护人的辩护义务,虽然本案的庭审已经结束,辩护人仍依法发表如上补充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10: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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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12: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的结局如何? 后续要给力啊 继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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