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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
一、选择题
1-10 BDBBB BACCD
11-20 BDDBD DADCD
21-30 DCBAB DADBC
31-35 DAABA
二、简答
1. 简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定义: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终止情形
1 .代理期问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此时,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目的已经实现,代理关系当然终止。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但是,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则因以下情况而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事项。
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 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的类型。
一、监护人责任: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职务侵权责任:用人者为自己事务而使用被用人,用人者对被用人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的损害而承担的责任。
三、网络侵权责任: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技术平台,在网络环境下,实施的侵害网络权益主体及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民事权益所应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五、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一个集合概念,其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所受的伤害应承担的责任。
六、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处于行驶状态时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机动车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八、 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的过错受到损害,由所在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九、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十、高度危险责任: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十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动物的独立动作致人损害由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十二、物件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树木折断等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3. 简述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要件?
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权让与而合同须具备以下有效条件:
( 1) 须存在有效债权
( 2) 须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
( 3) 须所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 4) 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三、论述题
论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适用善意取得应具备如下条件:
1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所谓善意,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他人为非所有人。确定当事人是否出于善意,应当考虑交易人从事交易的客观情况,如根据受让人受让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加以综合判定。
2 .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是转让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所谓法律上的处分主要是指通过买卖等使所有权发生转让或者将要发生转让。
3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在确定善意取得要件时,必须要求受让人取得的财产是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如果是通过继承、遗赠等行为取得的,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4 .善意取得的财产已发生物权变动。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在于:
( 1)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效果是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 2)受让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 3)让与人对原所有人负赔偿责任。原所有人因受让人善意取得其财产所有权而遭受损失时,法律对原权利人提供了一种债权上的救济,即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返还不当得利。
( 4)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依其法律行为加以确定。善意受让人依据其与让与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如买卖、互易)所应负担的价金支付义务或其他义务,与非善意取得的情形并无二致,善意受让人不得拒绝履行。
四、案例分析
40. (1)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先。原因: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协议无效而有遗嘱时,按照遗嘱的内容办理;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在本案中,周甲既有遗赠抚养协议,又有遗嘱,应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
( 2)周乙之子和周丙之女享有继承权。依据: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遗产份额,在本案中,周乙之子可以继承;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承担,本案中,周丙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女儿,故周丙之女亦可继承。武某作为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但武某不是继承人,故无权继承遗产,但是可以从遗产当中取得应得份额
41. (1)甲乙之间的约定无效。根据民法的规定,免责条款效力有限制,其中一种情形就是不得免除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的责任,在本案中,甲乙在客运合同中的预定即属于此种情形,该约定无效。
( 2)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两者只能选其一。根据民法原理,甲乙之间存在一个客运合同,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义务,乙没有尽到此义务,故承担违约责任;应甲的受伤是由于乙、丙相撞造成,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甲遭受到的人身伤害,还可以追究乙、丙的侵权责任,故甲还可以向乙追究侵权责任。在本案中,乙的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竞合,只能择一适用。
( 3)丁遭受的损失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承担的责任。首先,根据本案,丁为行人,乙和丙为机动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此案中,丁作为行人横穿机动车道存在过错,故由乙、丙承担责任,但可适当减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丁的损害是由乙和丙共同造成的,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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