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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友交流] 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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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19: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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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行为侵权赔偿诉讼的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倒置。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涉及到举证责任。过错责任的举证方式有两种:一是谁主张谁举证,即由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加害人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二是过错推定,即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而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举证责任的倒置。在处理医疗事故时,如果要病员及家属举证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一般的病员是不可能了解高深的医学知识,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无法提供确凿证据,再加上医院控制着病历等原始资料,使得不懂医学知识的患者及家属的举证困难重重,故在处理医疗事故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将会使病员、患者的利益因难以举证而得不到维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了医疗事故争议诉讼的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单位和责任医护人员举证证明自己在诊疗护理过程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小心谨慎,高度负责,不存在过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是本行业的专家,懂得按常规护理和诊疗,有能力从医学上举证证明自己是否存在诊疗护理过错,从而达到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因此,实行过错推定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指在一定情形下,对特定的待证事实,不按民事证明责任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将一般情况下由原告负担的证明责任予以免除,而将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证明责任。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并不等于医疗机构负全部举证责任,而只是部分举证倒置,医疗机构只是在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患者也不是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医患双方需举证或要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及损害的程度等,可向当地司法鉴定机关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发表于 2011-9-18 19: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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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19: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楼主| 发表于 2011-9-18 19: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那道题做的怎么样了!
发表于 2011-9-18 20: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9-19 21: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9-20 08: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3:}
发表于 2011-9-21 19: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过错
发表于 2011-9-23 18:5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三个特殊的都是过错
发表于 2012-2-16 12: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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