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论述]
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文物就是保存历史、保存城市的文脉、保存历史文化名城无形的优良传统。——习近平
建设美丽乡村,不能大拆大建,特别是古村落要保护好。——习近平
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习近平
[原因分析]
不可否认,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当前很多乡村出现了萎缩、凋敝的情况,这要体现在自然衰败和损毁现象严重,建设性破坏时有发生等方面。但是乡村不会因为快速城镇化而消亡,随着中国进入城镇化高级阶段,大家对空间的需求、文化的追求更加多元,乡村的价值比以往更加重要。
就风貌特征而言,传统村落最为原真、完整,最能集中反映我国灿烂悠久的农耕文明;从全世界角度来看,中国传统村落的内涵和种类最为丰富多彩;从全国角度来看,相比数量有限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传统村落是规模最大且属于活态传承着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
为此,正确认知传统村落价值,在目前的形势下尤为重要。中国是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中华文明的核心内容是农耕文明,而真正承载、体现和反映中华农耕文明精髓和内涵的,就是现在还依然幸存的那些传统村落。未来中华文明及建筑文化的复兴应该去传统村落里取经,因为那里有中华文明及文化的基因。
保护传统村落体现了人们对乡愁的一种眷恋。传统与现代既存在性质上的对立,又存在时间上的连续性,这种连续性承载着人们的情感记忆。当下,保护传统村落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反映的是人们对现代化的一种反思和对乡愁的一种眷恋。现代化虽然带来了人类物质生活的巨大进步,但也造成人际关系某种程度上的异化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不再像传统社区中那么熟悉和信任,一些人甚至出现自我身份认同的迷失和安全感的缺失。同时,人与环境之间的紧张关系也使人们特别怀念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传统村落。可见,传统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淡出历史舞台,它在现代社会仍有存在价值。在现代化进程中强调保护传统村落,体现了人们对乡愁的一种眷恋。
[存在问题]
由于历史、观念、机制等方面原因,传统村落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保护理念有待提升。保护传统村落理应重视保护其历史文化价值,但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重规划、轻实施,重有形、轻无形,重建筑、轻文化,偏离了传统村落保护的目的。
二是保护责任有待划清。在传统村落保护中,管理部门众多,导致权责主体不够明确,监督与评估机制也不健全。
三是保护模式有待调整。比如,修缮一幢古建筑往往花费不菲,单靠地方财政拨款可能远远不够。但由于缺乏相关政策法规,目前社会资金还没有适当的进入渠道。一些地方的旅游型保护模式让很多传统村落融入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中,这有利于传统村落保护,但也出现了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古建筑无序开发利用等问题。此外,一些地方过度开发利用导致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参考对策]
坚持“四个保护”原则。一是原生性保护原则。保护当地特色文化,防止同质化。二是整体保护原则。既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开发利用活动与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相适应。四是活态保护原则。注重保留原汁原味,重视当地居民在创造、传承文化中的能动作用,重视保护当地居民的利益。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应在保护为重、活态传承、平衡利益、改善民生理念指引下,完善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重点确立以下几方面规范:一是明确保护的范围和标准,尊重原住居民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二是确定权责主体,明确谁来管、怎么管、管什么的问题。三是规范保护政策制定的程序,确保保护政策科学合理,尤其要重视传统村落的社会民生,保障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权益,形成利益平衡机制。
完善保护机制。完善评估与监管机制,凡涉及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的建设项目或工程,应依法接受评估和认定。建立定期检查报告以及责任考核机制,防止因旅游开发而破坏原有生态、景观、建筑、环境。建立健全各个部门之间信息沟通、联席会商、协同保护等机制,使保护与开发工作统筹推进。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在稳定财政资金投入的前提下,适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传统村落保护,建立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协同保护机制。定期组织全国性的传统村落专项普查工作,进行甄别、分类、评级,建立大数据平台,实现数字化追踪与管理,以现代科技手段保护传统村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