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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王同现比彭宇还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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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1: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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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公务密码 于 2011-9-14 23:25 编辑

“我比彭宇要冤枉得多,”一见面,一位中年汉子就向民主与法制记者喊冤:“彭宇还与徐老太有过接触,而出事那天我根本就没与死者见过面,为什么要让我承担责任?难道就是因为我店里有同样的产品,就说是我卖给他的?”
喊冤者名叫王同现,曾在河南内黄县经营“同现电器电子世界”门市部,而一台WX-12V型高强变频逆变器,成为他诸多麻烦事的起因,因为2008年9月6日,西街村人王书印以此物作为捕鱼工具,死在一水坑内。
2006年11月20日,当彭宇在南京市一个公共汽车站扶起跌倒的徐老太时,他肯定没有想到,自己会成为一个“标志”——在其被骨折的徐老太指认为“肇事者”后,在南京鼓楼法院一审判决为此需给付45876.6元后,各地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的后果越来越严重,以至于“雷锋已死”的哀叹时时见诸报端。
“2008年8月12、13日,我与老婆根本就不在内黄县,有进货单、住宿登记卡、住宿单据可以证明,王书印购买逆变器时我二人并未在家,没有票据证明死者用的逆变器是我们卖给他的。”王同现说,原告提供了两个证人,其中一人第一次审理时没有出庭,另一证人不仅把整天下大雨的天气说成是晴天,而且自己承认没有在现场。
“最可笑的是与原告关系密切的另两个人的证言,说曾打电话给我,告知王书印死讯,看如何解决。给我门市部打个电话,就能证明逆变器是我卖的?那为什么不在出事当时就打,反而隔了好几天才打?”王同现认为:“让我们为自己没做过的事承担法律责任,是不是比彭宇还冤枉?”
内黄案疑点重重
对于内黄县王同现一案,在内黄县法院一审判决书中记者看到,对于被告外出,法官未采信的理由分别是:未提供车票、过路费及住宿费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而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在重审判决书中认为,被告证据中所提及的招待所住宿登记卡散乱无章,且有不登记时间现象和涂改痕迹。对此王同现向记者展示了这份证据,没有发现涂改现象。
“内黄县法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招待所登记卡散乱无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登记时间的现象。”王同现告诉记者,乡下人外出没有要车票的习惯,就像死者购买逆变器也没有向卖者索要发票一样。没有发票,就可以认定商品是我们卖的;为什么没有车票,就否认我们外出呢?这公平吗?
“假设那台逆变器是我卖给死者的,死者在使用过程中出事了与卖家何干?”王同现打比方说:“就好比我是卖菜刀的,买菜刀的人用这把刀杀了人,法官说我是凶手,这不是可笑吗?判决书中称,被告所售出的捕鱼器为不合格产品,因其漏电致王书印死亡。既然说是不合格产品,为什么不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原告曾申请对这台逆变器的质量进行鉴定,为什么后来主动撤回了申请?”
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内黄县法院重审的函中指出:逆变器与捕鱼器是否同一电器,逆变器是否具有捕鱼功能,逆变器有用途是什么应进一步查清。在返回重审中,以上问题依然没有说法。
高度盖然性之惑
记者注意到,在返回重审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话: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可以认定王书印购买的WX-12V型高强变频逆变器系在二被告处购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资料显示,在使用高度盖然性规则时,法官可以借鉴现代自由心证的规则,结合案情情况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太小进行自由裁量。但在相关法规解读中有这样的要求:
  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尽量减少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来裁判哪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败诉后果的情况。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关系,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和本《若干规定》中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努力通过组织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证据保全、庭审质证等环节,查明案件事实。避免出现在具备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条件下,却因法官的失误而简单地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来进行裁决的情况发生。
而让人不理解的是,在返回重审过程中,内黄县法院不允许被告及其代理律师查阅、复制、摘抄案卷。
彭宇案教训很深
2011年第1期《南风窗》刊发尹鸿伟的文章:《危机隐藏在社会事件之中》,指出彭宇案所引起的关注已经远远超越了赔偿本身,其中写到——
南京老太事件的争议核心在于法院的一审判决,因其大量使用“常理推定”,“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等推测性内容,而非事实认定。中国民事诉讼准则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而法院却在原告方未能提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运用“自由心证”的逻辑推理分析判定彭宇应承担赔偿责任,即凡有老人跌倒,出面帮助的人就有肇事者之嫌。除了该案的当事人徐老太之外,主审法官王浩也成网民“千夫所指”的对象。
“雷锋为什么帮老大娘买车票?因为老大娘的车票是雷锋偷的。”网络上的言论是“雷人”的,但似乎找不到否定这些“由彭宇案我们可做出以下推断”的理由。
发表于 2011-9-14 11: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刑诉法面临很多问题 导致了大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情出现所以才要大修  另外法官的法制素养也有待于提高社会公众需要正义 但是这种所谓的正义绝对不能建立在 他人权益被践踏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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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1: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额.....扶不起呀扶不起~
发表于 2011-9-14 11: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下的看到沙发米??
发表于 2011-9-14 12: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真的让人无语
发表于 2011-9-14 12: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说呢有些话不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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