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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之法律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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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1 19: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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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军队文职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为了帮助大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宣告失踪部分知识的全面理解和掌握,在此编写一些练习题供大家练习掌握。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1年 B.2年 C.6个月 D.4年

【答案】:B。中公教育解析:《民法总则》第44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故本题答案为B。

2.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________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________起计算。

A.失去音讯之日 战争结束之日

B.失去音讯之日 有关机关确定之日

C.失去音讯之日 失去音讯之日

D.失去音讯之日 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之日

【答案】:D。中公教育解析:《民法总则》第41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故本题答案为D。备注:这是《民法总则》新修订的部分条款。

3.自然人甲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 )不能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为失踪人。

A.甲村村民乙 B.甲的配偶丙 C.甲的债权人丁 D.甲的债务人

【答案】:A。中公教育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点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就本案来说,B选项甲的配偶乙是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CD选项债权债务人是与甲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A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答案为A。

4.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以( )方式宣告其为失踪人。

A.判决 B.通知 C.公告 D.裁定

【答案】:A。中公教育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4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据此,宣告失踪案件一般以判决方式作出。故本题答案为A。

5.灰太狼外出打公,因遇到泥石流下落不明。其妻喜洋洋向法院申请宣告灰太狼失踪。灰太狼失踪后,喜洋洋心里暗自高兴,便与黑太狼长期同居,并与黑太狼共同挥霍自家财产,造成财产瞬间减少,就在确定灰太狼的财产代管人的时候,灰太狼的父母与喜洋洋发生争执。请问:本案中法院应指定( )为灰太狼的财产代管人?

A.喜洋洋,因为喜洋洋是灰太狼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B.喜洋洋,因为喜洋洋首先提出了宣告灰太狼失踪的申请

C.灰太狼的父母,如果指定喜洋洋则不利于保护灰太狼的财产

D.灰太狼和喜洋洋的父母,因为他们都是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答案】:C。中公教育解析:《民法总则》第43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核心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财产,就本案而言,喜洋洋与黑太狼同居,并与黑太狼共同挥霍自家财产,造成财产瞬间减少,这不利于灰太狼财产的代管。故本题答案为C。备注:这是《民法总则》新修订的条款。

总之,《民法总则》无疑是事业单位考试中重要考点,其新修订的部分是我们备考的重点部分。虽然关于宣告失踪的变化内容并不多,但对于考生备考意义非常重大,在全面掌握常规考点的基础上,建议考生能够重点掌握新增的三点:一是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即《民法总则》第41条;二是代管人的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即《民法总则》第43条;三是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规定,即《民法总则》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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