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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军转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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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14: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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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常识是军转|军队文职|公安现役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复习内容,中公教育军人考试网为您提供常识知识及模拟题,供广大考生学习。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㈠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指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一要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教育公民遵守法律,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4.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㈢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专门机关行使职权的原则。

①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②法院:审判;

③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4.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6.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7.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二、管辖与回避:

㈠管辖:

管辖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一先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⑴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

⑵检察院直接受理:

①贪污贿赂犯罪;②渎职犯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检察院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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