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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察中刑法部分死刑内容,是一个常考知识点。虽然经常在电视上会听到某某被执行死刑,但死刑制度这个问题与我们生活还是相对较远,到底什么情况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什么情况下会缓期2年执行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逐一深入了解,今天我们一起探讨下死刑在事业单位考察中的一些具体内容。
大家也可以添加北京事业单位备考交流QQ群147893985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二、死刑的适用对象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死刑的适用有限制性规定,《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此处注意两点:第一,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作扩大解释,也可包括在审判时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的妇女;第二,针对老翁年满75周岁的老人,如果手段残忍、情节严重也一样适用死刑。 三、死刑的核准和执行 (一)死刑的核准程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院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二)死刑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四、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含义 1、《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就是死缓制度,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监狱法》第2条的规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2、 死刑期满后的处理——《刑法修正案九》修订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此处注意一点:这是一种保留死刑,又坚持少杀、慎杀的人权保护政策的体现。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都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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