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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助] 民法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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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12: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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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做了一道案例分析题,我怀疑答案是不是错了,希望高人能指导一下:
甲于1999年10月1日购得高级音响,后2000年10月7日甲的表哥发现音响标明的产地与实际产地不符,甲于是以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买卖行为。问甲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答案说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该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行为成立时起算,超出该期间即丧失撤销权,原民事行为有效。但甲可以请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我不明白,这里为什么用上除斥期间?甲的撤销权不是应该从“甲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开始算起吗?除斥期间从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时算起,那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按本案说事从哪算起?总觉得答案好像不合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12:4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甲向人民法院请求的是商场赔偿损害的话,完全可以按诉讼时效解释。问题是现在甲请求的是撤销买卖行为,你这么说跟问题不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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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2 20: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五项条来处理,撤销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你的答案引用的是民通意见的法条,是比较陈旧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先法的规则,当然要适用合同法。

甲是00年10月7日才知道撤销事由,在1年内都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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