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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友交流] 民法笔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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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8: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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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意义:
   1、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2、确定遗产的范围。
   3、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4、确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5、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
   6、确定遗嘱的效力及执行力。
   7、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二、继承开始的时间:
   1、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
    (1)医院死亡证书中记载公民死亡时间的,以死亡证书记载为准。
    (2)户籍登记册中记载公民死亡时间的,应以户籍登记为准。
    (3)死亡证书与户籍登记册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死亡证书为准。
    (4)继承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以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3、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时间确定:
    (1)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三、继承开始的地点
   1、继承开始地点的确定:司法实践采取以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点。
   2、确定继承开始地点的意义:
    (1)有利于调查被继承人的遗产。
    (2)有利于继承人参加继承和接受遗产。
    (3)有利于分清继承人之间的责任。
    (4)有利于继承人参加诉讼。
四、继承开始的通知:
    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及时将继承开始的事实通知其他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如果继承中的人知道却不能通知,则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通知。如有意隐瞒造成继承人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第二节: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时间上的特定性。
   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3、范围上的限定性。
   4、性质上的合法性。
二、遗产的范围
   1、遗产包括的财产: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遗产不能包括的权利义务:
    (1)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2)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
    (5)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的使用权。
三、遗产的保管
   1、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
   2、如被继承人生前自己占有财产,继承开始后,应当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保管。继承人都知道的,共同保管或推选艺人或数人保管。
   3、无遗嘱执行人或执行人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知道但无力保管遗产或没有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生前单位或住所地或遗产地居委会、村委会负责保管。
四、遗产的确定
   1、遗产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存在共同财产情况下,分割遗产时,必须首先分出一半归生存的配偶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同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
      遗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应当按照家庭成员的贡献大小、出资多少、应继承的份额等因素加以确定。某一家庭成员死亡,该份额即为被继承人遗产。
   3、遗产同其他共有财产的区分:
      合伙经营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当合伙人之一死亡时,应将被继承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分出,列入遗产范围。被继承人的份额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
第三节: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分割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遗产的分割时间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在继承开始后任何时间内,继承人都有权要求分割遗产,具体时间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和诉讼解决。
   遗产分割的时间与继承开始时间的区别:
   1、继承开始是时间是法定的,遗产分割时间是约定的。
   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一个具体的时间,可以具体到日、时、分,遗产分割时间可以是具体的时间,也可以是一段时间。一般不具体到时。
   3、继承开始的时间,发生继承人取得主观意义上继承权的效力,继承人可以行使继承权,但不能处分财产。而遗产分割时间发生的时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效力,继承人可对取得遗产加以处分。
二、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式
   1、遗产分割的原则: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4)物尽其用原则。
   2、遗产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补偿分割。
(4)保留共有分割。
三、遗产分割的效力:
   1、转移主义:遗产分割为一种交换,各继承人因分割而互相让与各自应有部分,而取得分配给自己的财产的单独使用权。
   2、宣告主义:因遗产分割而分配给继承人的遗产,视为自继承开始时业已属于各继承人单独所有,遗产分割只不过是宣告既有状态而已。
   通说认为遗产分割的效力应采取宣告主义。
四、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人因合同之债而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
    (2)保留必留份原则。
    (3)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3、遗产债务的清偿方法:
    (1)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总体清偿方式)
    (2)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分别清偿方式)
   4、遗产债务的清偿时间: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保管人在清点完遗产后,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声明债权,以便清偿。对已到期债务继承人应及时清偿,对未到期债务继承人经债权人同意可提前清偿。
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一、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范围:
   1、没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遗产。
   2、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全放弃受遗赠的遗产。
   3、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全丧失受遗赠权的遗产。
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归属:
   1、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及无业居民的,其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2、死者生前是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村民的,其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六篇:侵权行为
第二十八章:侵权行为概述
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行为是单方实施的不法的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是违反民法中权利或权益保护规范的行为。
   3、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4、侵权行为主要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5、侵权行为是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二节: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1、一般侵权行为:致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
   2、特殊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者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有: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
    (2)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6)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1、积极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消极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构成消极侵权行为,须以行为人须有作为的义务为前提。
三、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1、单独侵权行为:指一个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分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3、共同加害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复合性。
    (2)主观的共同过错性。
    (3)行为的共同性。
(4)结果的单一性。
   4、共同加害行为除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特殊条件:
    (1)主体方面的要件。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
    (2)客观方面的要件。各个共同加害行为人须具有共同加害的行为。
    (3)主观方面的要件。各行为人之间应有共同过错。
   5、共同危险行为除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要件:
    (1)主体方面的要件。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
    (2)客观方面的要件。须实施了共同危险的行为。
    (3)主观方面的要件。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应有共同过错。
第二十九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概述
一、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是贯彻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侵权行为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体系
   1、单一归责原则说。
   2、二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3、三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4、四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2、以过错作为决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3、贯彻“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
   4、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原,即过错程度决定着责任的形式、范围、减免等。
二、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
   1、推定过错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推定过错责任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其责任的构成要件,且为最终的决定性的根本要件。
    (2)推定过错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2、推定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
     虽然在举证方面有所区别,但推定过错责任仍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目的,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与过错责任一样,均以过错为确定的根本依据。
   3、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即某些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失为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2、受害人在主张权利时,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
   3、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并非绝对责任,加害人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而主张权利。
   4、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责任的确定主要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并且对这种责任往往规定有最高赔偿限额和限制赔偿范围。
   5、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加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加害责任原则的区别: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弥补过错责任原则的弊端,而加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不发达时期,在损害领域实行复仇制度的产物。
    (2)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现代只是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原则而适用,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下适用,而加害责任原则则适用于所有的损害案件。
    (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承担的仅为民事责任,而在适用加害责任原则时,行为人承担的则不限于民事责任,还包括刑罚、同态复仇等责任形式。
    (4)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有限的,它更强调民事责任的补偿功能,而在实行加害责任原则时,由于采取法定主义,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差很大,因而它更强调加害责任的威慑作用和制裁功能。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根据,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最终决定性的根本条件,而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目的不是对于具有反社会性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在于对致害行为道德上的非难。
    (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而在适用过错原则时,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
    (4)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而在适用过错原则时,受害人应对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
    (5)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责任的确定是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的,大都是限额赔偿,而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责任的确定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且对财产损害一般全额赔偿。
    (6)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而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各种场合。
   3、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原则的区别: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推定过错原则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特殊形式。
    (2)无过失责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而推定过错责任的立法思想仍在于对加害行为的非难,仍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的最终要件,保持民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作用。
    (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而推定过错责任,由于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害人只要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案件。
   2、产品责任。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案件。
   5、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
   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制度。公平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作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
   2、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3、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
   4、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按过错责任来处理有关案件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二、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1、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作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决定责任归属的根据。
   2、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双方当事人都应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院应对此予以认定,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则是不论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并不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况,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其适用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4、公平责任原则中存在着分担损失的问题,其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由法院酌情裁量,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不存在分担损失问题,其赔偿范围由法律规定,且常常由最高赔偿额的限定。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有限的案件,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又都没有过错的情况。
第三十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
第一节: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概述
一、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含义: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应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侵权行为构成须具备4个条件: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的关系
   1、归责原则是立法者根据社会实际需要而确定的责任由谁承担的标准。而构成要件是在归责原则的指导下产生的认定侵权行为的条件,因此归责原则是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
2、归责原则是抽象的、普遍的法律规则,是对侵权行为法基本规范的高度概括,而构成要件是明确的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审判人员在具体案件中确定责任是否成立的直接法律依据。
3、规则原则决定了构成要件的内容,不同的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不同。
第二节:损害事实
一、损害的概念和特征
   损害指一定行为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它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确定性。
   2、不利益性。
   3、可救济性。
二、损害的分类
   1、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
   2、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3、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害。
第三节: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含义
   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概念,是指客观事物、现象的前因后果的关联性。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前因后果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客观性。
   2、社会性。
   3、相对性。
   4、时间的连续性与顺序性。
   5、表现形式的复杂性。
   6、确定方式的逆推性。
二、因果关系的确定: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学说
   1、条件说:认为凡属发生结果的条件都是原因。凡是原因对结果的发生都有同等的原因力。
   2、原因说:认为引起结果发生的诸因素之间应区别原因和条件,其中之一是原因,其余是条件原因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我国司法实践承认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
三、行为对损害的原因力
   1、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2、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第四节:行为的违法性
一、行为违法的含义:
   行为违法指行为不合法律要求,即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违法具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2、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求。
   3、行为违法性的内容包括违反特定义务,或者侵害他人的权利。
二、行为违法的形态
   1、作为违法与不作为违法。
   2、故意违法与过失违法。
   3、单独违法与共同违法。
第五节:过错
一、过错的概念和形式
   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两种学说。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法义务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民法上过错的形式有两种:
   1、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有害结果的发生。故意构成要件有:
    (1)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
    (2)行为人希望这种有害后果的发生或有意识放任有害后果的发生。
   2、过失:指行为人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能预见,或虽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
   3、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意义:
      由于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因而民法中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仅因过错的有无而定,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区分故意和过失一般无多大意义。但是在下列场合区分故意过失仍有意义:
    (1)混合过错的情况。
    (2)共同过错的情况。
    (3)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
    (4)侵害人格权的情况。
    (5)实施民事制裁时。
二、过错的认定
    过错的认定应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首先原则上应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并考虑法律对其注意义务的要求,其次还要考虑每个具体行为人的识别能力,以确定他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否应该或能够选择合理的行为。如果某个行为人的识别能力超过或者低于一般标准,就不应按照一般人的预见能力认定过错。
发表于 2011-9-6 19: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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