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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友交流] 民法笔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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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8: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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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占有
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占有是一种事实。
二、占有的特征:
   1、占有的客体为物。
   2、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3、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第二节: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2、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3、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4、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5、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第四篇:债权
第十八章:债与债法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特征:
   1、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
   2、债的内容。
    (1)债权是请求权。
(2)债权是相对权。
(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期限性。
   3、债的客体。
第二节:债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法的概念
   债法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债法之分。
二、债法的特征:
   1、债法是财产法。
   2、债法是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
   3、债法具有任意性。
   4、债法具有统一性。
三、债法的地位
    债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债法,财产便无法流通,社会财富便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社会经济秩序就会处于无序状态,经济关系和生产力便会停滞不前。
第三节: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任意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四、按分之债与连带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六、主债与从债。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第十九章:债的发生
第一节:债的发生概述
一、债的发生的概念
   债的发生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设。
二、债的发生的原因
   1、合同。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
   5、缔约过失。
第二节: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无因管理的性质: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3、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无因管理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的区别:
无因管理与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为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是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由于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和义务,而无因管理以管理人无约定或法定的管理义务为前提。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
(2)无因管理与代理、无权代理的区别:
在代理中,代理人有管理被代理人事务的义务,并且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主要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也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也不同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的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并不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因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发生本人追认,而无因管理不发生本人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有利于本人的,也可能是不利于本人的,而无因管理中的管理行为的后果从根本上说应该是有利于本人的。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主要从管理人和本人的义务角度说明无因管理的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与结算义务。
   2、本人的义务:
    (1)偿还必要费用。
(2)补偿损失。
(3)清偿必要债务。
第三节: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
   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2、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
   3、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但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其不同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1、须一方受有利益。
   2、须他方受有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无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1、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目的自驶不存在。
(2)给付目的未达到。
(3)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2、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收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机遇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四、不当得利的效力:从以下两个方面说明: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在一方侵占他人财物或一方基于无效行为给付他人财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时,成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此情形下,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权利人首先适用物上请求权的规定。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也可发生竞合。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也可发生竞合。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标的为受利益的一方取得的不当得利。
    (1)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利益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加以赔偿。
    (3)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返还的利益范围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发表于 2011-9-6 19: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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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19:53: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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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5 09: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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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5 09: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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