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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 2017黑龙江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如何区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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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4 21: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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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龙江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如何区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非常常见,比如当我们被他人饲养动物咬伤之后的责任承担应该如何确定,这些问题就是我们的说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在全国各事业单位考试当中,侵权责任问题也是我们考试的重要内容,那么我们在学习过程当中对于侵权归责原则的区分就是我们学习的重点内容,学习这个内容我们需要先掌握下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有民事权益受侵害的事实,侵权人存在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备因果联系,侵害人的过错。
(1)有民事权益受侵害的事实。有民事权益受侵害的事实包括侵害的可能以及现实的侵害。包括人身权益遭受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性损失。
(2)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加害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必须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是由侵权人的行为造成,即侵权人行为与被侵权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过错。过错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加害行为的一种主观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指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那么我们先分析第一个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当中,作为原告,需要证明侵权人有(1)(2)(3)(4)四个事实,以此来判断侵权人是否承担责任的一种依据。而在我们实际举证当中,对于第四点“行为人主观过错”我们是相对而言难以证明的问题,因此我们的法院在审理了大量案件后发现对于一些特殊的问题,由被告举证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由此出现了我们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情况,即为过错推定责任。
在过错推定责任中,原告只需举证被告有(1)(2)(3)即可,第四点的举证责任发生倒置,有被告证明自己没有错也就是非(4),以此来判断是否承担责任,即为过错推定责任。我们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主要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38条)
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58条)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75条)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81条)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85条)
6、堆放物侵权(88条)
7、林木折断侵权(90 条)
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91条)
再分析第二个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中,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因此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我们原告需要证明的是(1)(2)(3)而第四点行为人主观过错,对这个案件的责任承担无任何影响,有错担责,没错同样担责,这就是我们说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原则的主要有;
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方无过错
6、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7、单位用工
8、个人家人用工
9、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无过错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讨论,是否对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问题有了详细的了解?希望有机会和大家在中公课堂上讨论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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