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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用“追责+公开”为慈善事业保驾护航 10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继续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在2016年6月红十字会法修订案的初审时,针对社会影响较差的“挪用截留”捐赠财产等行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相应法律规定。(10月31日中国新闻网) 说起红十字会,自然离不开慈善事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成员。它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可以说,红十字会在传递爱心、抗灾救灾、助力慈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凝聚正能量、传递好声音、树立新风尚的贡献也是十分突出的。 可老话说得好,任何事物都没有完美的。近些年来,郭美美微博炫富、8000多万赈灾款去向不明、违规出租仓库、献血获利百亿元等等事件的出现,一次一次的将红十字会推到风口浪尖处,引起社会舆论的质疑和沸腾。当然,有的事情是夸大其词,有的事情是无中生有,有的事情是毫不相干,但不能推卸和否认的是,这些事件的出现,这些严肃的质疑,恰恰说明红十字会的相关制度是存在着一些漏洞的,各项信息公开有着不完善的地方。慈善事业是好事,凝聚着万众目光,承载着颇多期待,一旦出现某些偏颇或不实,极其容易激起公众的愤怒和批判。因此,用“追责+公开”为慈善事业保驾护航,这是极好的,是必要的。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追责问责才能传导压力,让纪律规矩长牙生威。此次二审草案中专门增加了这些相关条款,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背募捐方案、捐款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由上级红十字会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还明确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等情形,也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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