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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推荐: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 黑龙江人事考试网
2016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原则上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同时,土地承包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农户人口的增减一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影响。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农用地。所谓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一般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自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诸方面,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基本方式是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活动。 更多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资料 请查看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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