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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1部门有关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的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全省2016年基层政法机关干警招录定向培养工作,为全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干警48名。其中,法院系统13名,检察院系统19名,公安系统14名,司法系统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定向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加强全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主要从高校毕业生和部队退役士兵中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全省县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工作的原则是:
(一)依法招录
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坚持“凡进必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
(二)统考择优
这次基层政法干警招录,采取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全省统一组织进行的方式,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和省公务员局具体组织实施,按职位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三)定向培养
招录职位均为县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通过定向培养,即报考时定单位、定职位、定培养层次,学生毕业后一律到招考时确定的单位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流动。
二、培养模式和学制
(一)专科教育
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含同等学力)及中专学历为起点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
本科教育采取具有专科学历者报考专科升本科、本科学历且有学士学位的报考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学本科为起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报考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对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符合相关培养层次具体条件的职位:
1.常住户口在陕西省(2016年8月22日前已落户陕西省,下同);
2.陕西生源(报考人员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陕西);
3.陕西区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不同类别职位的年龄要求是:报考法院系统司法警察专科层次面向高中学历退役士兵职位人员的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下(1990年8月30日至1998年8月29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系统本科二学位培养层级职位、司法系统专升本培养层级职位的人员年龄在26周岁及以下(1989年8月30日至1998年8月29日期间出生);报考法院系统法官助理职位、检察院系统职位、司法系统本科二学位培养层级职位的人员年龄在27周岁及以下(1988年8月30日至1998年8月29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须符合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和体检特殊标准;
6.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7.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上述基本条件中所列条件,如与职位资格条件不一致时,以职位规定具体条件为准。
(三)报考的职位资格条件
1.学历条件
(1)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员,须具有法学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2)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须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
(3)报考专科升本科的人员,须具有专科学历。
(4)报考专科层级定向退役士兵职位的人员须为高中(含同等学力)或中专学历。
(5)对于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如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学历的,其毕业生可以报考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职位。
2001年以后的学历证书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查询,在该网能查到的学历即为国民教育学历。凡无学历电子注册或与国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格式要求不符的其他证书等均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毕业证书。
2.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者须同时具备职位要求的性别、专业、年龄、政治面貌等资格条件,具体见《陕西省2016年基层政法机关干警招录定向培养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除报考不限专业的职位外,报考人员需判断自己所学专业是否符合拟报考职位的专业条件。报考人员可对照《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指导目录(修订)》中设置的专业类别及其包含的具体专业,选择自己符合专业条件的职位。若所学专业(含留学回国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指导目录(修订)》,则可选择与专业要求条件相近、相似的职位,并通过资格审查单位联系电话进行咨询确认。
学历、学位等证书,均须在面试资格复审时进行核验。
3.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报考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或由外省选派至我省服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服务期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2010年之后招聘的西部计划人员须服务满2年),可报考职位表中的特设职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特设职位时,应如实填写相关项目的服务处所、起止时间,以及批准机关等。参加面试资格复审时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014年之前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服务期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可报考职位表中的特设职位,2014年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且目前仍然在岗的,也可报考。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也可选择报考符合本次招考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
4.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报考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报考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职位的人员,须为退役士兵,并取得职位要求的相关学历。在面试资格复审时须提供高校毕业证、入伍通知书、士兵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存)。
大学生退役士兵也可选择报考符合本次招考资格条件的其他非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的职位。按中央文件规定,本次招考对退役士兵已专设职位,不实行加分政策。
(四)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辞职未满3年的,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处理,仍处在限制报名期限内的人员;在近年来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公告中有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放弃资格,尚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在读学生不得报名,也不得以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现役军人不准许报名。
3.已经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不得报考;已取得本科学历且具有学士学位人员不得报考专科升本科职位;已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得报考专科培养层次的职位。已取得专科学历退役士兵不得报考面向高中(含同等学力)及中专学历退役士兵招考的职位。
4.非“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得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特设职位。
5.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其它情形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职位查询
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在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陕西党建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陕西省公务员局网、陕西人事考试网、陕西公共招聘网发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考的范围对象、职位名称、录用计划和资格条件、报名及考试时间安排等需告知考生的内容。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有关信息: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shaanxi.gov.cn)
陕西党建网(http://www.sx-dj.gov.cn)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www.shaanxihrss.gov.cn)
陕西省公务员局网(http://www.sxgwy.gov.cn)
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
陕西公共招聘网(http://www.snjob.gov.cn)
报考人员可通过《招考公告》所附联系电话对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信息进行咨询。
(二)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
提交申请时间:2016年8月30日8时—2016年9月1日18时。
2.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进入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报名。也可以通过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或陕西省公务员局网上的相关链接登录报名网站。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可在2016年8月30日8时至9月1日18时期间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认真阅读诚信承诺书,并同意自愿遵守,方可注册报名信息。仔细核对职位资格条件,谨慎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报名,严格按照报名系统要求的填写格式填写,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网上注册并获资格审查通过后不能变更。凡报考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由于本人提供信息与资格条件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报名信息,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为防止恶意刷高报名人数的行为,报名系统对报考者向同一职位提交报名信息的次数进行了限制,报名信息经同一职位资格审查3次未通过的报考者,不能报考该职位。
(2)资格审查和结果查询
9月1日18时后关闭报名系统,考生不能再注册报名。网上资格审查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8时至2016年9月2日18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政治(警务)部按照公布的报考资格条件,负责本系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报考人员注册报名后可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8月30日8时至9月1日18时期间,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9月1日18时之后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不能再改报职位。
为指导报考人员合理报名,报名期间,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录办”)将分别于8月31日、9月1日9时在省政府门户网公布截止当日8时各职位报名人数情况。之后不再公布各职位报名情况。
考生应仔细查阅职位资格条件说明,谨慎选择报考职位,对于因考生误报、误审进入笔试环节的,将对该报考人员的成绩按无效处理,对发生误审的工作人员将进行相关处理。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既有报名时的资格初审、面试前资格复审,也包括考察、公示,以及录用审批、试用期管理等监督,贯穿于考试录用工作全过程。
(三)报名确认
网上确认。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请及时在陕西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确认及缴费。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两科共100元;教育入学考试每科50元。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2日24时。未按期进行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身份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身份证复印件。需要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9月2日18时前将有关证明材料通过传真发送至省考录办(029-87291015),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四)不足开考比例职位考生的改报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职位开考比例不低于1:2,其他职位的开考比例不低于1:3。未达到规定开考比例的职位取消或缩减招考计划。因报名缴费确认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考的职位,将于2016年9月5日上午10时在陕西省政府门户网和陕西省公务员局网上公告。已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原报考不足开考比例被取消招考职位的考生,可以改报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职位。改报只能进行一次,时间为2016年9月5日上午10时至12时。放弃改报的考生,由省人事考试中心退还报名费。
缩减招考计划的职位所涉及的考生,不得改报。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2016年9月21日0时至9月23日24时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报到等程序的必须凭证,请妥善保存。
五、笔试
(一)笔试时间和内容
本次考试笔试将于9月24日、25日进行,笔试内容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确定。具体安排为:
1.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6年9月24日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7:00申论
2.教育入学考试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
上午9:00-11:30面向高中学历退役士兵专科培养层次职位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教育入学考试;
上午9:00-11:30专升本、本科二学位培养层次职位民法学教育入学考试;
上午9:00-12:00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层次职位
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教育入学考试;
下午14:00-17:00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层次职位
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教育入学考试。
3.统一使用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的考试大纲。《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详见本公告附件,教育入学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公布。
4.笔试考场统一在西安设置。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考场。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具体地点参加考试。监考人员依据报考者准考证、身份证和考场座次表,核验报考者身份,实施监考。
(二)考生笔试时注意事项
1.必须带齐准考证、身份证(与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一致)或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报考人员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
3.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等有关设备带至座位。
4.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5.严禁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6.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遗失身份证的报考人员,需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持其他与报名时填报的法定身份证件类型不一致的证件均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三)成绩查询
省考录办收到教育部教育入学考试成绩后,将在第一时间公布成绩和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预计2016年10月28日考生可以登录陕西省政府门户网或陕西省公务员局网查询各科成绩。
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考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答题信息须经专业机构甄别鉴定雷同试卷。在公布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的同时,公布雷同试卷甄别的处理结果。对雷同试卷甄别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在发布笔试成绩次日起3日内,由本人向省考录办当面提交对雷同试卷甄别处理结果的复核申请。
考生对公共科目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发布笔试成绩次日起3日内,由本人向省人事考试中心当面提交复核阅卷结果的申请。公共科目笔试主观题采取网络阅卷、客观题机器阅卷,除缺考、违纪和0分情形之外,不受理考生复查原始试卷的申请。
教育入学考试的阅卷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生对教育入学考试成绩有异议的按教育部规定办理。
对以上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复核期间,不中止考录程序。对复核结果无误的考生,通过电话或短信告知结果;对复核后确属有误的,书面通知考生本人。凡属涉及面试资格的,将另行发布公告对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等情况予以变更确认。
(四)笔试总成绩合成
考生的笔试总成绩由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教育入学考试成绩合成,其计算公式为:
六、面试
(一)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省考录办按职位,对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且考生人数不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以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数的3倍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对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考生人数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人员全部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按职位排序未四舍五入的笔试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时,并列者同时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单科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省考录办将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公告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情况。
(二)面试资格复审和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
1.面试资格复审。面试前,须进行面试资格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政治(警务)部按照公布的报考资格条件,负责组织对本系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在规定时限内,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放弃或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以及被取消面试资格等形成的缺额,由资格复审单位在本职位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不超过录用计划总数5倍的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2.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进行体能测评。本次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定向培养的人民警察职位,包括公安系统所有职位和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面试资格复审合格后须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全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凡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面试。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等额递补一次。
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工作安排另行公告。
面试公告发布后,不再进行资格复审或体能测评人员递补。
(三)组织面试
面试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公告。
面试结束后次日,将考生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上网公布。
(四)综合成绩的计算
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公布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时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综合成绩保留2位小数后如出现并列,拟进入体检人员超过招录计划的,综合成绩顺延小数位确定综合成绩排序;综合成绩并列且顺延小数位后仍完全相同时,则依次按烈士子女、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并列者按授奖层次高由到低排序)、退役士兵、笔试总成绩、公务员公共科目成绩的顺序,确定排序先后。
七、体检和考察
法律硕士职位进入体检人数和计划招录人数的比例为2:1,其他职位进入体检人数和计划招录人数的比例为1:1。
省考录办按照职位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招录职位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如下办法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对于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录用计划数的,有1人参加面试的,如考生面试成绩高于或等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成绩,则进入体检;有2人(含)以上参加面试的,先以综合成绩排序,除综合成绩最后一名外,该职位其他面试人员进入体检,如综合成绩最后一名考生面试成绩高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则进入体检。
体检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政治(警务)部组织实施。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还须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体检前如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调整体检标准和项目,则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费按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参加体检的考生缴纳。体检结论由体检组织单位及时告知体检考生。
因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体检不超过两次。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考生放弃体检。
体检公告另行发布。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考察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统一安排,按照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察着重审核确认考察对象报名时提供的本人信息和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等;考察被考察对象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考察对象放弃考察资格时,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依综合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1次,对体检合格者再行考察。考察中其他情形形成的缺额不予递补。
对正在接受调查,或因报考资格条件有纠纷在30日内难以核实清楚的考察对象,终止录用程序。由此形成的缺额,不再进行人员递补。
八、公示、录取与后期管理
对考察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考录办统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取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公示名单,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确定。公示期间如发现考生有影响录用的问题,经查实后,取消录取或复试资格;30日内难以核实清楚的,终止录用程序,不再递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实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确定为拟录取人员,并将拟录取人员数据库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有关规定发放录取通知书。其中,法律硕士职位的人员先参加招录院校的复试,由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定向培养人员完成学业后,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印发公务员录用文件。
对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并应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返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定向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服务期为5年,本科层次的服务期为7年,专科层次的服务期为9年。服务期为满后方可流动。
九、纪律要求和有关说明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各考务机构,以及所有参与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在考录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严格程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凡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泄密等问题的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为了维护公务员考试录用秩序,对于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的人员,一经查实即取消相关资格,且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笔试结束后,将核对笔试答题卡笔迹,严防替考作弊。对有组织作弊、冒名顶替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同时,本次考试录用各个环节中和试用期内,凡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基本条件或职位资格条件的人员,一经查实即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终止相关资格或取消录用,并作出相应处理。
为确保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效率,使每一职位都能够录用到相对合适的人选,对在面试资格复审环节后无正当理由放弃资格的人员,三年内不得报考陕西省公务员。
中央政法委等11部门有关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文件规定,报考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定向培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需参加体能测评(剧烈运动)和体检(含放射性项目)且在被录取后,须进行包括警体课程在内的全日制学习。因此,本次定向培养招考不受理有关人员延期体能测评、暂缓体检,以及暂缓入学的申请。
本次考试只指定考试大纲,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各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招考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附件:1.陕西省2016年基层政法机关干警招录定向培养职位表
2.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3.教育入学考试大纲
4.陕西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5.体检标准
6.陕西省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相关县名称(11个)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公务员局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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