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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和《关于印发<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政法[2011]22号)精神,为加强我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做好我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程序
(一)查询职位
我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采取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进行。招考招生公告、职位表和报考指南于8月19日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brsks.gov.cn)“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栏”发布。
(二)网上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1年8月22日8:00至2011年8月28日17:30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根据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选择职位,只能选择一个符合条件的职位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须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网上初审报考资格。网上资格初审由招录机关负责。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资格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应说明理由;对填报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的内容,并退报考人员补充。已经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改报职位,8月28日17:30以前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8月28日17:30以后,考生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截止8月29日12:00未进行资格初审的,视为审核通过。
3、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报考人员于2011年8月23日8:00至8月29日12:00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为引导考生合理选择职位,报名期间,省人事考试院将开通网上实时显示报名人数功能,考生可在线查询网上报名情况。
(三)缴费确认
通过网上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网上确认。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报考人员应于2011年8月24日8:00至8月30日17:30在湖北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先进行网上缴费确认,于9月17日笔试现场办理退费手续。现场退费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手续。其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2011年仍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低保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于2011年9月12日8:00至9月16日17:30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笔试
(一)笔试科目、时间、地点
笔试包括公务员招考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招生入学考试,公务员招考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招生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见附件2,教育入学考试大纲可登陆http://zf.chsi.com.cn查询。
笔试考试时间:
9月17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9月18日
上午 9:00—11:30 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9:00—11:30 民法学
9:00—12:00 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
下午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笔试地点:全省集中在武汉市城区设置考场。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二)查询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及最低分数控制线可于2011年10月底前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笔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三、资格复审
面试前,由各招录机关组织资格复审。在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员。资格复审通知可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
退役士兵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学历学位证书、退役证、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已有工作单位的要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可在考察时提供);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报名推荐表》、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的职位,“三支一扶”(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要提供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人员要提供湖北省委组织部组织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要提供由共青团湖北省委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出具的证明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凡未参加面试资格复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同职位通过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该职位没有递补对象的,进行职位调剂。
四、调剂
资格复审结束后,计划录用人数与通过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职位,须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及调剂相关事宜,届时可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调剂后,对招录计划与报考人数仍然达不到1:3竞争比例的职位,除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开考的特殊职位外,取消、合并或按比例核减招录计划。考生可通过各部门发布的面试公告查询调剂结果。
五、面试和体能测评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参加面试,面试公告可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报考人员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按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的比例折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面试结束后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标准按国家《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三个项目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六、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数等额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计划录用人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职位,还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或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对考察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查,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不合格的,不得列为拟录取人选。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可在报考同职位的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七、公示、录取入学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招录院校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取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各科成绩、综合成绩、服役部队、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拟录取人员主动放弃录取资格的,经招录机关书面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该职位考试成绩、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录取后放弃录取资格的,不再递补,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录取资格。
八、优惠政策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本次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部分职位定向招录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人员。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包括入伍前取得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考生和入伍前为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在校生,服役期间或退役后取得专科及以上相应学历(学位)的考生,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在笔试结束后现场办理教育入学考试加分事宜,请考生留意湖北人事考试网公告。
九、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用期一年。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公务员招考政策咨询电话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027-12333-2-0(人工)
教育入学考试政策咨询电话
省教育厅:027-87328161
省级政法机关咨询电话
省法院:027-87220328、87220485
省检察院:027-67888622
省公安厅:027-67122160
省司法厅:027-87238541
报名技术及考务咨询电话
省人事考试院:027-87710491
附件:
相关事项提醒:
1、工作咨询电话将在报名开始时开通,请广大报考者报考前认真阅读我省招考招生公告和《报考指南》,准确理解有关政策与要求。
2、请考生网上报名时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和固话),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审查、调剂和面试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录机关。
3、请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对照招考职位填报有关信息,仔细核对拟报考的职位和个人信息,错报职位、错填信息的一切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
4、准考证是参加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考生妥善保管,遗失后省人事考试院不予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