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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16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阶段违规违纪制度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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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6: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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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考试过程中,哪些情形属于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理?
在考试过程中,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9、抄袭、"协助抄袭"是如何界定的?
抄袭的方式包括:对他人的答题信息进行抄袭,对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进行抄袭。
协助抄袭的方式包括:传递纸条、书籍、笔记、试卷、答卷或答题卡、草稿纸或有意识协助他人查看试卷答案等行为。
10、"持假证件参加考试"是如何界定的?
持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参加考试,视为持假证件参加考试。
11、通讯设备,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一般指哪些用品?
通讯设备通常包括手机、寻呼机等。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通常包括计算器等。
12、考试期间,哪些行为属于手机使用的情形?报考者使用手机,会受到什么处理?
界定为"手机使用"的各种情形包括:一是携带身上并开机;二是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三是携带手机当做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四是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五是拿出手机并开机;六是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报考者使用手机,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第七条第 (三)款"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即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3、报考者携带手机但未使用,会受到什么处理?
报考者携带手机,但未使用手机,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第六条第 (一)款"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报考者有此行为的,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4、如何认定报考者是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
认定报考者是否属于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目前有三种方式:一是现场考试监考人员发现报考者携带手机,并被查实手机内有关于本次考试答案或文字信息等行为;二是现场考试监考人员发现报考者携带或使用形似尺子、橡皮、手表、耳机 (塞)、签字笔等专用摄像、无线接收或传送仪器的;三是通过技术甄别确定的。
15、如何认定报考者是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报考者在笔试试卷上填写他人的准考证号或者姓名,坐到他人的座位上答题,代替他人参加笔试或面试等行为,视为报考者是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6、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受到了违纪违规处理,还能再报考公务员吗?
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受到了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和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更多 2016黑龙江公务员考试 相关信息点击》》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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