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条件:法官助理 A 选调生(1)全国普通高校统招2015年或2014年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2)学习成绩优良,截止2015年7月31日,在本科、硕士、博士任一阶段获得法律类专业全日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截止发布公告前一日,必须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4)大学本科毕业生在2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在28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在30周岁以下。(5)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志到基层、艰苦地方工作锻炼,有较强的吃苦精神,有发展潜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 法官助理 B 选调生(1)具有全国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本科、硕士、博士任一阶段获得法律类专业全日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2)截止发布公告前一日,有满2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证。(3)截止发布公告前一日,必须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4)大学本科毕业生在28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在3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在32周岁以下。(5)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志到基层、艰苦地方工作锻炼,有较强的吃苦精神,有发展潜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 法律工作经历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从事律师事务、法律服务、工会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以及在司法机关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等工作的经历视同为法律工作经历。大学生未取得毕业证之前在校期间的实习、见习期等经历不作为法律工作经历计算。录用政策:(1)新录用的选调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和转正定级。(2)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优先从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选调生中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