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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为的分类: a.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b.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c.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d.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e.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A.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等。 B.具体行政行为: a.行政处理: (一)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 (二)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通报批评) b.行政合同。 c.行政监督检查。 C.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a.是否有普遍约束力。 b.是否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和事。 c.能否反复适用。 三、几种特殊行政行为: A.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a.行政相对人无上诉权。 b.只能由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设定,行政机关不能自己设定。 c.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不得设定终局裁决行为。 B.国家行为:如国防、外交等行为,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诉讼。 四、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为合法,相对人必须遵守。只有特别情况下才能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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