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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11: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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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06年国考二类第106题)下列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是【   】
  A、未成年人作出的各类证言
  B、当事人李某的妻子向法院作出的的有利于李某的证言
  C、原告提出于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原件已丢失。且被告否认有该合同文件
  D、原告王某向法院提供的其采取偷录的方法获取的证明被告杨某借其人民币2000元的录音带,但有些关键内容不清楚
  答案: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为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并不是未成年人作出的各类证言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排除A;B属于法条中的(二),C属于法条中的(三)和(四),均应予以排除,所以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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