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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公告] 贵州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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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08: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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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


贵州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

试点工作招录实施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个部委局《关于印发<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1]22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政法[2011]13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机制,加强我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今年继续开展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特制定《贵州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录实施方案的公告》(以下简称《招录公告》)。

一、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我省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特区)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原则是:

(一)招录有序。全省招录培养试点工作要在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已屏蔽,想办法跳过屏蔽将直接禁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招录工作要在省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依据有关政策,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方面的监督。

(三)统考择优。招录培养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厅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到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工作,服务满规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招录培养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素质。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指导,统一协调组织,确保招录培养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已屏蔽,想办法跳过屏蔽将直接禁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办公室设在省公务员局(省政府大院五号楼13楼1310室)。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试点招录工作有序实施。

招录工作各个环节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部门及有关院校应根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的口径进行宣传。

三、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为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特区)级以下基层法院(定向招录的“双语”岗位)、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

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为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特区)级以下政法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

通过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为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法机关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位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专业硕士学位。

定向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特区)级法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试点班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应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实训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四、招录计划和试点院校

2011年中央分配下达给我省的试点招录计划为502人,其中,法院系统80人;公安系统150人;司法系统272人。面向已退役士兵、2011届应届毕业生和村干部招录451人;面向基层服务人员招录51人。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40人,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297人,专科试点班165人。各单位招录职位详见《贵州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计划职位表》(附件1)。

承担我省招录试点工作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云南民族大学、山东政法学院、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江西司法警官学院等8所政法院校。

五、考区设置及考务安排

本次考试考区统一设在贵阳市。考务工作在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具体组织实施。

六、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本省户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和村干部。

2.本省户口或本省生源的普通全日制高校大专及以上和外省籍普通全日制高校本科及以上符合报考条件的2011届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简称“四项目”)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报考年龄要求:

已退役士兵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3年8月15日及以前出生)、25周岁以下(1986年8月15日及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已退役士兵可放宽至1984年8月15日及以后出生);其他报考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3年8月15日及以前出生)、27周岁以下(1984年8月15日及以后出生)。

4.报考学历要求:

⑴报考专科学历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⑵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普通全日制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⑶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普通全日制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⑷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普通全日制高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5.具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须经单位同意后方可报考。

6.定向招录服务(任职)期满“四项目”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1年8月15日服务(任职)期满一届的“四项目”人员报考。

7.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其他身体条件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2009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1年8月15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9.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10.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1、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

12、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

13.不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人员。

七、招录程序

(一)确定招录计划、发布招录公告

招录计划主要包括:定向单位名称、培养计划、培养院校、培养专业、培养学历层次、招录对象等内容。我省将在贵州省委组织部网站(www.gzzzb.gov.cn)和贵州人事人才网(www.gzrs.gov.cn)统一发布《招录公告》。

(二)报名、网上资格初审及加分

1.报名

时间:2011年8月15日9:00至8月19日18:00。

报名统一在网上进行,不设现场报名点。报考人员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考人员可在报名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根据所报职位要求,填写《贵州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表》,附件2)。报名申请被接受后,系统会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名表》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和填写本人有关信息和材料。委托他人报名的,视同报考人员本人报名。出现报名信息错误或提交的证件在笔试和面试时不一致而影响考试、录用等环节的,责任自负,凡严重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

报名期间,每日16:00后,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将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考人数比例最高的前10个职位和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供报名人员参考。

2.网上资格初审

(1)网上资格初审在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下,由各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招录单位对已经提交报名申请的报考人员,必须在考生提交报名表后24小时内审核完毕。各招录单位根据报考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对照《招录公告》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予以确认。对符合网上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人员重新上传照片。因资格初审导致符合报考条件报考人员报名失败的,该报考人员可在改报职位期间重新确认。因资格初审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报名缴费环节的,在报名期间由招录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审核同意后,由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给予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改报职位截止日期为8月21日12:00;报名结束后仍未改报的,该报考人员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各招录单位网上资格初审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9:00至8月20日18:00。

(2)网上资格初审结果查询。报考人员可于2011年8月15日9:00至8月20日18: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是否通过网上报名资格初审。通过网上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职位。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报名结束后须进行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测试。民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不能参加笔试。民族语言测试时间、地点详见省政法干警招录办通知。

(3)截止2011年8月19日18:00,已提交报名申请但由于报名表信息不完整、错漏、相片不符合规定等原因导致初审未通过的人员,视为报名失败,敬请广大考生注意。各招考单位的网上资格初审联系电话见《贵州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单位网上资格初审咨询电话一览表》(附件3)。

(4)查询报名结果及缴费。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11年8月15日9:00至8月21日18:00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上查询报名结果并缴纳考务费,并打印《报名表》备用。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试点班的考务费为174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费100元,教育入学考试费74元);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专科试点班的考务费为137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费100元,教育入学考试费37元)。在规定时间内未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报名结束后,职位缴费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比例达不到3:1(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辖区的职位可放宽到2:1,重点县名单见附件4)比例的职位,该职位招录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职位招录计划减少的,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所报职位不再进行调整;职位招录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职位的考生由本人申请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商改报单位同意后,由负责考务的部门给予改报其他职位,改报职位的时间为2011年8月27日至28日;放弃改报职位的,按规定退还报名费。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示。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黔党发[2009]6号)中有关对应届高校特困毕业生免收报名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到所在学校学生资助机构申请,由所在学校或学生资助机构出具的相关特困生的书面证明,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即可免收报名费。免收报名费的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特困生在办理减免报名费手续时,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网上报名成功后打印的报名表,于2011年8月22日17:00前到贵阳市毓秀路18号省人才市场13楼省人社厅考试院考务二部(1303号房间)办理相关减免确认手续。

(5)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于2011年9月12日9:00至9月15日16: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3.加分

时间:2011年9月6日至9月9日(工作时间)。

地点:贵州省政府大院五号楼13楼省公务员局1310办公室。

⑴加分政策

①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应征入伍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在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中加10分;

②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法机关职位的,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总成绩中加10分。

对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可实行累计加分。

⑵加分确认

加分确认的审查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负责。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可在网上打印统一格式的《贵州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考生加分申请表》(附件5),如实填写并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加分审查。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加分申请表》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上交《加分申请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的考生须提供《报名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退伍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报名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笔试

1.考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⑴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

⑵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⑶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

笔试时间为2011年9月17日、18日两天,具体安排如下:

9月17日    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申论》

9月18日    9:00—11:30《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2.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 ×50+ ×50

3.合格线的划定

笔试结束后,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分类划定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未完成所有笔试科目并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四)现场资格复审

时间:2011年10月17日至10月18日(工作时间)。

地点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另行通知。

现场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进行。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各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四项目”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县级“项目办”、“引导办”签署意见后,报省“项目办”、“引导办”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现场资格复审人员按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参考人员中,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比例3:1以内(含3:1)方式确定。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现场资格复审人员,现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环节。

各招录单位根据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公示的现场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按照《招录公告》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表》,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经现场复审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现场资格复审的部门和同志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经现场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经现场资格复审,通过复审人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减少招录计划数;职位无考生通过现场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进入现场资格复审的考生须持报考职位所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2011年普通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持《就业推荐表》)、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已退役士兵还须持《退伍证》)、报名时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因现场资格复审不严致使不符合《招录公告》规定条件考生进入面试环节的,该考生的成绩作无效处理,并追究现场资格复审人员责任。

(五)面试和总成绩

1.面试

时间:2011年10月下旬。

面试地点见面试准考证。

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面试人员为现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

职位招录计划数与通过现场资格复审后的面试考生人数达不到1:3比例职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当日本考场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以上的,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2.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占4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体能测评

时间:2011年10月下旬。

面试结束后,报考公安系统、司法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组织实施,体能测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附件6)执行。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七)体检

时间:2011年11月上旬。

体检必须在省政法干警招录办指定的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可依职责权限进行复查。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和人民警察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考生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2:1比例以内(含2:1)确定体检对象,其他职位按职位招录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体检合格考生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减少或取消。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中,对《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列的不进行复查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查。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八)考察政审

时间:2011年11月中旬。

考察政审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部署,招录单位具体实施。在体检合格考生中,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考生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2:1比例以内(含2:1)确定考察政审对象;其他职位按职位招录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政审材料。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政审中考察政审不合格的考生,由招录单位报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考察政审考生合格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减少或取消。

(九)公示、录取和入学

1.公示

时间:2011年12月下旬。

①经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报考专科、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职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在有关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②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相应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有关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取的,取消该考生的录取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取,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公示后,职位考生公示合格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减少或取消。

2.录取

对公示无异议的录取考生,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将拟录取人员库按有关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我省上报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考生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3.入学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各层次试点班录取考生将在2012年2月底前入学。

八、录取后学生的培养、管理及毕业录用

教育部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将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委托培养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专业培养方案。各相关院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与政法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班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定向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九、关于招录经费保障

对定向到我省县及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的试点班学生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全部由中央财政保障。省政法主管部门将在招录工作结束后,尽快上报实际委托培养学生人数、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等情况,以便财政部计算下达我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项经费。省财政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该项政法招录体制改革试点专项经费后,足额下达到招录培养院校。

十、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录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处理。

(二)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三)在招录过程中,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发布的各项招录信息(如成绩排名、减少或取消职位、职位名次等内容)都将在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对外公开的媒体、网站上进行公布。

(四)招录工作未尽事宜,由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0851-6824280  省政法干警招录办

0851-6992245  省法院

0851-5552151  省司法厅

0851-5904036  省公安厅

0851-6826549  省公务员局

传    真:0851-6826549

监督电话:0851-5892143  省委组织部

0851-5837249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网上技术咨询电话:0851-6810676、6831833

网上缴费咨询电话:0851-6830628

(六)本《招录公告》解释权属省政法干警招录办

附件:

1、贵州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计划职位表

2、贵州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报名信息表

3、贵州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单位网上资格初审咨询电话一览表

4、贵州省50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

5、贵州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考生加分申请表

6、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





省政法干警招录办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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