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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保障 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地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七)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 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的处理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七)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的处理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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