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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制度,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决定为自治区部分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174名公务员。经培养合格后,定向录用到基层政法机关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招录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拟报考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其中:报考公安机关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说明》(见附1)规定的条件。 (二)招录对象 1. 新疆户籍、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2. 新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内地生源应届毕业生; 3.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年满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即:1988年8月25日至1996年8 月25日期间出生)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含选调生)的配偶; 5.具有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6.援疆干部的配偶、子女; 7.驻疆部队(含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 以上4-7项所有报考人员均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所持毕业证书须是国家、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认可的学历,军队院校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要求: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下列人员不属招录范围: 1.自治区统一选派充实到乡镇工作未满服务期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4.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被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有违纪行为的。 5.现役军人。 二、招录培养方式、院校和职位 (一)招录培养方式 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录取考试一并统考的办法,合格后即到报考院校学习,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工作。 1. 本科教育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详见职位表),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2. 研究生教育 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二)招录培养院校和职位 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和新疆大学。定向培养方向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 详见《2014年新疆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职位表》。 三、时间安排,相关费用及报名、公告、公示方式 (一)时间安排 1.报名、缴费时间 (1)网络报名时间:2014年8月25日10︰00(北京时间,下同)—8月31日18︰30。 (2)缴费时间: 2014年8月26日10︰00—9月1日18︰30。 2.笔试时间:2014年9月20、21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3.笔试成绩公布及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4.2014年11月底前,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和公示。 5.2014年12月底前,审批、复试。 6.2015年2月底前,入学。 (二)相关费用 根据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报名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的主要费用包括: 1.报名笔试费 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教育入学考试每科35元。 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笔试所在地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可减免部分笔试费用。 2.进入面试人员的面试费用为40元。 3.进入体检环节后的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三)报名、公告、公示方式 网络报名通过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进行;公告、公示、政策解答主要通过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xjrs.gov.cn)、新疆党建网(http://www.xjkunlun.cn)网站进行。 四、招录程序 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公示,录取入学,培训合格后录用。 (一)报名 1.报名方式 网络报名:具体方法请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阅《报名流程》。报名时,报考人员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报名系统,根据招录职位需求,结合自身条件,如实填写报考信息。 2.纪律要求 ⑴ 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号令)规定,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⑵ 报考人员只能选报符合职位条件的1个职位,报名时须使用本人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注册。应严格按职位条件和要求报名,凡不符合职位条件和要求以及弄虚作假的,取消面试资格。 ⑶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两部分,全部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答题。 ⑴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⑵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为: ①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 《民法学》 ②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班: 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 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⒉笔试内容 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详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网址:http://zf.chsi.com.cn或http://zf.chsi.cn。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可参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申论考试参照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要求)。 3.笔试加分 ⑴烈士子女、烈士配偶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⑵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4.笔试地点和要求 ⑴笔试地点:乌鲁木齐市 ⑵要求: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临时身份证以及准考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笔试。 5.笔试总成绩计算 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总成绩占50%。计算公式为: 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 笔试总成绩= × 50 + ×50 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 6.笔试试卷命制:笔试试卷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统一命制。 7.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笔试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统一确定,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 笔试成绩不合格或缺考一科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8.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xjrsks.com.cn)公布。 (三)资格复审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在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人员。招录2人(含)以下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3人(含)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 2.资格复审 对面试入闱人员进行资格复审。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退役士兵《军人退伍证》,以及符合笔试加分政策相应的原始证件。招录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复审,地点在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时另行通知。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资格复审。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面试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实施。 2.面试要求 面试人员需提前1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面试地点另行通知)集中。面试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的基础上,按照1:2的比例推荐给培养院校,由培养院校进行法律硕士入学资格复试。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3.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 + 面试成绩×50% (五)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拟录取人员进行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见附件2)执行。 体能测评按考录职位1:2的比例,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行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体检 按考录职位拟录取人数1:1的比例(法律硕士职位按1:2比例),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见附件3)执行。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按照公安部《关于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治〔2010〕454号)精神,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附件4)。 考生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项目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查的,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项目不复查。 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取。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七)考察 资格审查部门对拟录取人员按规定组织考察。 拟录取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八)公示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11月底对确定拟录取人员在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昆仑网公示。 (九)录取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提交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上报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被录取人员持通知书及相关手续于2014年2月底前到培养院校办理入学手续。考生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贫困县的考生及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对报考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予以适当照顾。 五、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录取人员到学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自治区政法部门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培养院校。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由培训院校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培养合格的毕业生,由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考生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六、监督及其它要求 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参与考录工作的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或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报考公务员。 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要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新疆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职位表.xls(下载) 附: 1. 人民警察报考说明.doc 2.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doc 3.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doc 4.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doc 5. 咨询、服务、监督电话.doc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4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