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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讲坛] 2014年申论热点:环保法25年来首次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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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3 12:4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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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基本理念、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修改。
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环境保护部等有关专家,对社会公众和媒体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要点】
1、明年1月起施行 对污染企业罚款上不封顶
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环保法还着手加大惩罚力度,对污染企业按日连续计罚,罚款将上不封顶。
2、规定环境公益诉讼 设计按日计罚制度
环境保护法今日四审高票获通过,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全国人大对这部法律的修改是高度重视的,对环保的一些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又设计了按日计罚。
信春鹰强调,本次修改环保法还对环保的一些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比如从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评、环境经济政策、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收费、排污许可,特别是根据公众意见,又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又设计了按日计罚。
谈到和其他法律的关系,信春鹰认为,这个领域的法律有很多,比如水、大气等专门的领域法律和现在的这部环保法,既有联系又有分工。联系就是,环保法作为一个基础性的法律,规定了基本的制度。那些单行的法律是针对不同领域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制度。本法修订以后,其他法律和这部法律不一致的,就适用本法,这部法律没有规定的,就适用那些单行法。我国环保类法律的修改应该会逐步地都提上日程,环保法起到了引领作用。
3、增加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应对雾霾
国家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今日表示,新环保法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时候,应当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国家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今日表示,新环保法增加了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时候,应当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的责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政府提了四方面的要求。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依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的处置和事后恢复的工作。第二,要求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的公共监测预警预案。第三,在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时候,应当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第四,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环境公共污染危险的减缓。
【参考分析】
环境立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宣示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优先思想,实现了从“政策法”到“实施法”的转变,是中国环境立法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首次写入生态保护红线、规定环境公益诉讼、设计按日计罚制度、增加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透过这些亮点,人们从不同视角审视新修改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的重大意义。
首先,新法既是一部具有基础性地位的法律,也是一部适用性很强的法律。例如,新法对既往的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评、环境经济政策、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收费、排污许可等管理制度做了切合实际的修改,并且特别注重规定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针对不同违法行为设立了行政强制措施、按日连续处罚措施与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等规定。这些不仅可以独立适用,对单项环保法律的“立改废”也有重要指导意义,对有关行政法、民法和刑法在环保领域的适用也具有统和作用,同时,对地方环境立法给予了相应授权并留有余地。
其次,新法既规范约束政府环境行为,也强化了环境监督管理的职权。新法宣示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优先思想,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特别是政府决策主要领导人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在给环境监管部门赋予更大执法权力的同时,也相应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行为的制裁措施,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比如,对于公众关注的雾霾天气,新法实施后,一方面环保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对污染源的监测结果;另一方面如果环保部门在收到公民举报投诉后未予处理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再如,以往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应对考核与评比,经常会要求环保部门修改环境监测数据。为此,新法规定对监测数据予以造假的行为将施以行政制裁。
最后,新法科学地借鉴了各国立法成功经验,是一部权责相一致的法律。与以往的环境立法相比,新法明显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使得新法摆脱了政策法的痕迹,成为一部操作性很强的实施法。例如,对按日连续处罚以及对处罚额度,授权环境执法部门可以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再如,虽然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但对于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一些地方法院仍然不予受理。而新法则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如果人民法院仍然不受理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大提请立法监督或者提请检察机关予以司法监督。
需要强调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距离新法的生效施行还有半年多的时间,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环保部门应当尽快做好相应的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清理工作,适时确立与新法配套的执法规范及其标准制度。政府、企业、公众都应当认真领会新法精神,并为法律实施做好准备。相信伴随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中国的环境法治一定会实现,中国的环境质量也一定会逐步好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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