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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辉县市法院依法对该县红旗区人民医院院长张伟名受贿案进行判决:张伟名在任红旗区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在医疗采购、承包医院科室、租赁医院广告场地、医院工程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接受他人贿赂,犯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8.5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0日,红旗区人民医院与河南恒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双排螺旋CT机购销合同,张伟名收受该公司业务员李静现金10万元;2010年4月起,张伟名先后12次收受河南新博源医药公司业务员高全喜、红旗医院医生刘晓强现金5000元,合计6万元,并在红旗医院购销该公司药品过程中予以关照;2012年3月至2013年7月,张伟名先后17次收受李国忠现金合计5.1万元,并在其承包红旗医院妇产科过程中予以关照……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伟名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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