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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单独二孩或5月底落地 现在怀孕符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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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08: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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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张渝

  阅读提示|河南“单独二孩”方案,已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常委会议的批准,“万事俱备、只待立法修订”。大河报记者获悉,5月下旬,《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的“修订版”,或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一旦通过,就标志着我省正式放开“单独二孩”政策。

  今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召开,将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专项工作报告,此举与“修法”密切相关。另据悉,省人大常委会已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专题调研组,着手“修法”事宜。

  修法:省人大常委会已成立调研组

  “修法”是“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的节点性标志。

  按照惯例,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修法”程序的前提,是有提案权的主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废止法规的议案。“现在看来,我省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提出议案的可能性比较大。”据省人大一位知情人透露。

  那么,该委员会会在何时提出议案?按照法律程序,提出议案前须进行充分的立法或立法修订调研。

  据了解,我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启动了放开“单独二孩”、修订《条例》的立法调研项目,由法制委员会牵头、法制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计生委等部门联合组成调研小组。

  而且,我省还把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列为今天将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议程之一,此举也被视为修法的前提和铺垫之一。为此,还特别成立了省人大常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专题调研组。

  据该调研组负责人介绍,为加快放开“单独二孩”政策的进度,这次调研与修订《条例》的立法调研合并一起进行。在深入各地调研的基础上,为掌握全省情况,调研组于3月11日召开了由省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

  以上种种都说明,目前,我省放开“单独二孩”的立法修订调研已趋于成熟。

  时间:5月下旬有望放开“单独二孩”

  但是,计生政策的重大调整,还需经各省省委、省政府的首肯。目前我省的进展如何?

  大河报记者获悉,在2月下旬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单独二孩”方案已获通过;而近日召开的省委常委会议,也原则上通过了方案。

  “单独二孩”政策,万事俱备,只待立法修订。何时修法?“很可能就在5月。”昨日,两位参与立法调研的省人大相关部门负责人先后向大河报记者表示,按照惯例,我省人大常委会在单月下旬举行,修订《条例》的议案,或将提交5月下旬的常委会审议,一旦表决通过,就标志着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一般来说修改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要历经“二审”,若没有太大争议,一审也可表决通过。由于放开“单独二孩”涉及的法律条文修订较为简单,相关人士表示,“一审”通过的可能性极大。就目前已立法落实政策的省份来看,大多在表决通过后的次日即公布实施。

  预测:现在开始怀孕,或能符合政策

  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家庭对此持续关注。

  “我跟老公仔细研究了每个省市放开政策的异同,每天都在想,咱河南啥时候才能执行?”在郑州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李晓告诉大河报记者,作为独生子女,儿时感受的是成长过程的孤独,现在又得独挑照顾老人的重担,所以打定主意要生二胎。

  李晓,今年34岁,特别关注政策实施时间,“都说35岁之前是女性生育的黄金年龄,我正卡在这个‘坎’上,现在怀孕算‘抢生’,‘抢生’合法吗?会不会受罚呢?”这也是很多“单独”家庭所关注的。

  参与立法修订调研的一位知情人说,目前放开“单独二孩”的几个省市中,如浙江、安徽两省采取了较为人性化的方式,称已经怀孕或者生育的可以补证;而江西和天津相对严厉,对未经批准已经再生育的夫妻按规处罚。

  之前有人猜测,我省的政策实施后,必须先去办理准生证,才能怀孕,如果政策实施前怀孕将受罚。

  对此,这位知情人透露,以目前多次召开的会议情况来看,我省在修订《条例》之后,或可能规定:“在条例修订后、正式生效的那一刻之后,诞生的符合条件的孩子,即为合法‘二孩’,不会处罚。”

  这也就是说,如果我省能如愿在5月底修订《条例》并放开“单独二孩”,那么,自去年9月之后怀孕的、按时生育的、符合政策的“单独二孩”家庭,很有可能不会受到“新法”处罚。

  修法建议

  对独生子女家庭加大养老扶助力度

  修订《条例》,内容可能有哪些增减?

  据知情人介绍,此次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完善“利益导向”。“从‘双独’到‘单独’,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调整背后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并没有那么简单。”这位知情人说,这也是我省目前修法遇到的最大难题。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即对独生子女父母实施的奖励扶助制度。我省现行《条例》的奖励扶助对象主要是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自2005年起在全省农村对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年发放奖励扶助金600元,2012年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但这一政策重点在我省农村地区实行,对城镇的计划生育家庭有失公平。”省人大常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专题调研组相关负责人说。

  因此,调研组提出建议,应“实行城乡一体的奖励扶助制度”。据了解,部分省市对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奖励或补偿,其中,重庆、山东、江苏、湖北等9省市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加发5%的退休工资。

  我省的郑州、洛阳、许昌、济源分别从2012年和2013年开始自筹资金,实施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政策,但其他市尚未行动。“调研认为,现在第一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都进入了老年,面临着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此次修法应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扶助力度,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这位负责人说。

  另外,调研组还认为,《条例》修订后,在关于按人分配的城镇拆迁安置、集体经济收入、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应设立“独生子女家庭多分1人份等含金量高的规定”。

  对失独家庭一次性救助3万元

  《条例》中,还可能包含对“失独家庭”在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关爱政策。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调研人员认为,独子意外伤残和死亡,家中老人将遭遇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特殊困难。对于这一群体,应该是“怎么关怀都不过分”!

  调研组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依据我省发展水平,提出建议:

  关注失独家庭的建议

  1.实施城乡一体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殊扶助金标准。对女方年

  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在国家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全省城乡统一为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2.实施对失独家庭采取经济补助制度,建议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给予不少于3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3.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实施特别扶助,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上给予特别救助;

  4.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实施供养;

  5.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后有再生育意愿的夫妻给予扶持,将其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所需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或城乡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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