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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发布] 2011年甘肃省基层政法 机关定向招录公告 (附职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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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20:4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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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甘肃省基层政法

机关定向招录公告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1年度全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于近期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2011年全省基层政法机关计划招录159人。其中,面向退役士兵2人,面向“四项目”人员16人、面向村干部等3人(法院系统双语班),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138人;按系统分,面向法院系统19人,面向检察院系统38人,面向公安系统55人,面向司法行政系统47人;按培养层次分,专科32人(法院系统双语班3人、公安系统21人、司法行政系统8人),专升本39人(司法行政系统),第二学士学位班65人(法院系统6人,检察院系统双语班1人、其他24人,公安系统34人),法律硕士23人(法院系统10人、检察院系统13人)。

    二、招录对象及培养模式

   (一)招录对象

    招录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的退役士兵(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其中招录计划的10%,专门用于招录“四项目”人员,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列入专门计划的“四项目”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法院、检察院双语试点班,主要从报考职位所在市州有一定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退役士兵、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优秀青年、村干部中招录。其他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试点班,从退役士兵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试点班,在设置招录职位资格条件时,不应有歧视性的限制。对一些“老、少、边、穷”和条件艰苦、招录难度较大的部分特殊职位,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二)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本次招录培养分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

    1、专科教育层次,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教育层次,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考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生教育层次,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学位。专业设置由教育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院校确定。

    三、招录条件

    (一) 基本条件

    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二)具体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公安机关警察职位的,另须具备以下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色盲,单侧裸眼视力4.8以上;法医、物证检验鉴定职位无色弱;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在5.0以上;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5厘米以上,单侧裸眼视力4.8以上。

    5、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班的,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具体要求以职位资格条件为准。

    6、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 35周岁以下(1976年8月4日至1993年8月4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1年8月4日至1993年8月4日期间出生)。

    退役士兵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6年8月4日至1993年8月4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藏族自治州、自治县职位和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年龄为18周岁以上、27周岁以下(1984年8月4日至1993年8月4日期间出生)。

    7、退役士兵须现为甘肃省户籍人员。

    8、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9、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006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学校学习期间曾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政法工作的;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10、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报名及确认

    (一)报名

    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网址为http://www.rst.gansu.gov.cn

    招录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招录人数与笔试合格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 (人民警察职位不低于1︰2),低于1︰3(人民警察职位低于1︰2)的,按职位顺序合并招录职位至达到规定的相应比例。

    报名时间为2011年8月4日9:00至8月8日18:00。

    网上报名的程序为:提交报考申请并填写报名信息,网上资格初审,报名确认(上传照片和缴费),打印准考证。

    网上报名期间,政策咨询和技术咨询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录办)负责。网上资格初审工作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负责。

    (二)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报考人员于8月17日9:00至20日16:00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网上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吋正面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并通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报名系统缴报名费,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通过报名系统分别收取报名费。

    考试报名费(公务员招录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按照甘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甘发改收费[2011]364号和甘发改收费[2010]1915号文件规定收取,其中研究生教育层次200元(公务员考试报名费100元、教育入学考试100元),本科教育层次(二学位、专升本)125元(公务员考试报名费100元、教育入学考试25元),专科教育层次140元(公务员考试报名费100元、教育入学考试40元)。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减免考试报名费。享受减免考务费用政策的报考者,先进行网上报名及缴费确认,笔试结束后次日(9月19日)到指定地点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办理减免手续时,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持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持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其他情况档案卡(上述证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须于2011年9月11日9:00至15日16:00期间,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招录办联系解决。

    六、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内容为:报考专科层次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科目的考试;报考专升本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参加《民法学》科目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科目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布的《考试大纲》为准。根据招录工作统一安排,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省教育厅负责教育入学科目考试。

    (二)笔试时间、地点

    2011年9月17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2011年9月18日

    上午: 9:00—11:30  《文化综合》、《民法学》

           9:00—12:00  《专业综合Ⅰ》

    下午:14:00—17:00  《专业综合Ⅱ》

    本次笔试统一在兰州设置考场,采取闭卷方式,一律用汉语作答。

    报考者参加笔试时,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笔试。

    (三)笔试成绩计算办法





                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           教育考试各科目成绩之和

    笔试总成绩 =                           ×50 +                            ×50

                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        教育考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

     



    (四)公布笔试成绩

    10月中旬,通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考生笔试成绩,考生通过网站查询笔试成绩和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七、资格复审和民族语言能力测试

   (一)资格复审

    10月下旬,拟进入面试人员持相关证件,根据所报考职位,分别到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进行资格复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其中,村干部还须提供乡(镇)党委和县(区、市)委组织部门的证明,优秀青年须提供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出具并经县(区、市)团委核准的证明;退役士兵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退伍证、户口簿,已就业的,须另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上述有关证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对报考双语班的人员须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

    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中出现的空缺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资格复审合格后,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按照各个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依次按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人民警察职位按不低于1︰2的比例确定),分别向考生发放面试通知书。

   (二)民族语言能力测试

    资格复审合格后,报考法院系统双语班职位的,需持身份证和准考证,届时到指定地点(面试前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进行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测试。民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参加资格复审和民族语言能力测试。

    资格复审和民族语言能力测试合格后,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分别发放面试通知书。

    八、面试

    11月上旬组织面试。面试工作由省招录办负责组织,省级政法各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面试考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抽调。

    考生参加面试,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面试。

    面试后,由省招录办按笔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报考法律硕士的,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九、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工作由省招录办负责,省公安厅具体实施。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人员根据笔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3的比例确定。

    十、体检

    体检工作由省招录办组织实施,各招录单位配合。报考基层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司法行政部门职位的,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按该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递补范围为本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其中报考公安职位的,为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

    十一、考察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录职位要求,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后,填写《2011年甘肃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拟录用人员考察表》。

    考察出现不合格者,按该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对递补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再进行考察。

    十二、公示、录取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人员,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职位代码、报考部门、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招录办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其他职位按1:1的比例向招录院校推荐,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对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再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招录计划。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招录办将录取名单面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定向单位和相关院校。被录取人员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及相关院校三方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后,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

    十三、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政法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将其档案向原确定的招录单位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定向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四、优惠政策

     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照顾。

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十五、监督检查

    欢迎社会各界对此次招录工作进行监督。

    中共甘肃省纪委(省监察厅)监督电话:(0931)12388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监督电话:(0931)12380

    中共甘肃省委政法委监督电话:(0931)8288282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电话:(0931)8826098

    招录政策咨询电话:(0931)8632742或8632727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931)8960193

    备注:《2011年甘肃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请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

   

     附:2011年甘肃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公安)点击打开链接

                2011年甘肃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检察院)点击打开链接

                2011年甘肃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法院)点击打开链接

                2011年甘肃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司法)点击打开链接

           

  







                      2011年甘肃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

                         改革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甘肃2011.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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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 20: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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