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腿不行就不让考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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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2 19: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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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报名参加了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报考单位:和田地区某乡统战干事。我在这次公务员考试中,笔试面试取得了岗位第一名的成绩,但是体检却通知我不合格。
我于2010年6月毕业,2010年9月在新疆和静县骑车上班途中,不慎遇到违章行驶车辆,将我撞伤,造成左侧膝盖髋臼骨裂,左侧股骨头脱臼骨质缺损,骨质缺损面积只有指甲盖大小。2011年11月,我做了取内固定手术,检查出左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2012年2月进行中医保守治疗钙化股骨头,控制住病情,除了暂时有一点点跛脚,行动能力并无异常,并不影响到我日常的工作和生活。
这次公务员体检,和田地区和田市人民医院和公务员管理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通知我体检不合格,要求复检。复检时,和田地区人民医院只拍片子确定病情,并没有做任何肢体行动协调能力鉴定。之后和田地区公务员管理局便否定了我。当地公务员管理局副局长吴东新和招录工作人员邹强都告知我:“你这样的病,一上班你办病退怎么办?”我今年才24岁,怎么能刚毕业三年就跟我说退休?更何况我的身体又没有传染性疾病,骨头又不是一辈子坏死,待磨损到一定的程度还可以置换【人工材质的股骨头】。
招录单位说这样的话太伤人心了,《公务员法》、《劳动法》、《残疾人权益保护法》,没有一条规定说我这种病的人不能报考公务员,我在选择岗位时就查阅过岗位的工作内容,我也查阅过相关法律条例,我也并没有选择报考警察、特警等对体能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说的太笼统,不能一概而论吧。我该怎么办?
发表于 2013-11-22 21: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警察确实不行,公务员相对放得宽一下,建议你借助于媒体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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