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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共享] 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基石:马克思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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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09: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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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人事考试网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理论基石,而法作为上层建筑,考生们一定要仔细研究,才能做合格的公务人员。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西方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和中国历史上的法学,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它们没有揭示出甚至有意地掩盖了法的本质和法的发展规律,因而从总体上来说是不科学的。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它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个方面的现象,揭示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规律,使其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1.马克思、恩格斯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开创了法学的新纪元。
2.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3.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法律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宝库。
4.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理论极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5.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新的理论观点和工作经验丰富和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6.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以往法学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分析了社会阶级的关系,认为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
4.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历史的,既不是永恒存在,也不是永久不变的。
以上是辽宁人事考试网为考生总结的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理论,考生要加强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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