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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讨论] 2012民法真题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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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09:5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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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简述所有权的取得的特别方式
答:
①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②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占有的法律事实。我国《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③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④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添附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添附具体包括三种,即附合、混合和加工。

37、简述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答: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这一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确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二是当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法律予以救济,以国家强制力加以保护
2.继承权平等原则:继承权平等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这一原则在继承法律制度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继承权男女平等。(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3)养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平等。(4)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   
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等。(举出两个例子既可)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在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的继承主要在亲属之间进行,而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是处理亲属之间关系的基本要求。

38、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照顾、保护、告知、保密等义务。
(2)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在缔约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但后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
(3)违反先合同与受有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即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所引起的。
(4)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方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的原因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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