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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 110BBS论坛精心梳理: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学之七大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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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21: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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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法干警招录指的是法院、检察院干部和法警,公安民警,司法所干部及狱警正式在编人员,主要是指基层干警,熟悉法律史非常重要的,尤其是民法学。在民法学的复习备考安排上,京佳教育专家建议先从了解民法的基本内容入手,按照不同学科分为以下七个部分:
  1.民法总论部分 主要有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与期间七个部分的内容。
  民法总论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通过学习,能够掌握较扎实的民法学基本理论,进而能够运用民事法律分析现实生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备考时应当做到:
  (1)了解: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和渊源。
  (2)熟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3)掌握:各有关民事法律制度,如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等。
  2.物权部分 主要的知识点有物权概述、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个部分的内容。
  物权法作为财产归属法,属于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产转移的基础权利。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
  (1)了解:物权的概念及其分类、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占有。
  (2)熟悉:物权的法律效力、物权变动及其原因和原则。
  (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分类、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含义、成立和法律效力及其实现。
  3.债权部分 主要的知识点有债的概述、合同法总论和合同法分论三个部分的内容。
  债权交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债权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内容。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
  (1)了解:债的概念及其分类、债的担保。
  (2)熟悉: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
  (3)掌握: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买卖合同。
  4.人身权部分 主要知识点有人身权概述和人格权种类两部分的内容。
  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并不是考试中的重点。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
  (1)了解:人身权的分类。
  (2)熟悉:人格权的种类。
  (3)掌握:各相似人身权之间的区别。
  5.知识产权部分 主要知识点有知识产权概述、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四部分的内容。
  知识产权的知识零散,且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之中,但仍以三部法律,即《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为主要学习对象。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
  (1)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强制许可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的关系、驰名商标。
  (2)熟悉: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职务作品、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与区别、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界定。
  (3)掌握: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商标的分类。
  6.继承权部分 主要知识点有继承法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产的处理四个部分的内容。
  继承权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权利,对财产所有权延伸和我国家庭养老育幼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
  (1)了解:继承权概念和特征、继承权法律关系、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2)熟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基本规定。
  (3)掌握:遗产处理原则及各类继承纠纷的解决。
  7.民事责任部分 主要知识点有民事责任概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三个部分的内容。
  民事责任是民事活动引起纠纷后民事主体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分为侵权之责和违约之责两种,对于现实解决民事纠纷有着重要意义。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
  (1)了解: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2)熟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
  (3)掌握: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发表于 2013-6-20 23: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受教了~多谢凡哥
站长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49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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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23: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怎么还有知识产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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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2 10: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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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2 23: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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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3 16: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收了 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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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3 16: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凡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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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4:46: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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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0 15: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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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0 16: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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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0 16: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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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13:54: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受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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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22:3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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