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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5 21:3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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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一名三岁儿童被同村人喂食毒鼠强一案,当地公安局拖延至今未给予调查、取证,导致受害人无钱医治变成植物人长达三年,如今刚刚苏醒,更未得到加害人父母分文的赔偿,而受害儿童的父母又被以敲诈勒索的罪名予以逮捕,使这个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2006107下午,张亚军、张文磊、张圣阳三个小孩领着受害人张新源(当时3岁)出去玩耍,当张新源的母亲接到新源刚领回家(不到80的路程),新源就发病,口吐白沫,不省人事,由附近诊所抢救后转上蔡县人民医院医治,经医院委托周口防疫中心血液检验系毒鼠强中毒。且每升血液中含量高达0.3毫克,此含量远远超过了致人死亡的6倍。受害人经多方医治无效成为植物人,且需要大量资金购买药物及相关设备维持其生命。
   案发后,受害人父母立即报案,上蔡县东岸派出所接警后转到上蔡县刑警队。受害人父母如实将案发经过告知上蔡县刑警队,满怀希望的受害人家属在报警后,多次追问案件的进展情况,却得不到侦查犯罪嫌疑人的任何信息,反而被告知案件先调查破案后再立案,受害人父母将信将疑抱着相信法律、相信政府的心态苦苦等待了5个月,仍然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找到上级单位反映此事,为此检察院、政法委和市各部门及县政府,给上蔡县公安局局长写了批文,要求快速彻查此案。2007310在多方的压力下,上蔡县公安局才出具了“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通知书,让受害人家属所有的希望破灭,痛彻心扉。
   作为负有查处职责的上蔡县公安机关对此案应积极立案侦查,调查受害人的中毒经过及加害人的犯罪事实,且是受何人指使,即便是只有12岁左右的加害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法定监护人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上蔡县公安局不予立案的理由是:1、“受害人可能是误食毒鼠强”。受害人九死一生,捡回一条命还变成了植物人,公安机关就应该查处事实真相,认定确凿证据后才能有结论,怎能以“可能”下结论,完全系敷衍了事,不负责任。2、“毒量较小”。周口防疫中心血液检验报告,如实显示每升血液中0.3毫克毒素含量,高于致人死亡含量的6倍,怎可算是毒量较小。
   上蔡县公安局欺上瞒下,隐瞒真相,上报至检察院、省厅的材料与事实不附。其罔顾国家法律,亵渎国家、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人命如草芥,已严重触犯了我国法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让加害人逍遥法外。
   受害人的冤屈迟迟得不到伸张,受害人父母对上蔡县公安局及当地政府失去了信心,无奈只有赴京SF。反映上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其子张新源毒鼠强中毒不予立案的问题。新源中毒一事,省市公安机关的复核、复查不是终结,而是如有新的证据应及时立案、破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给国家机关反映,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20039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毒品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第四条必须立案、破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200836号文件《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立案和追诉,受害人父母要求立案侦查中毒一案,还受害人一个公道,并无过分无理的请求。受害人成植物人后,需要大笔资金维护生命,全家也因此债台高筑,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成问题。为此,上蔡县政府分二次支付受害人父母救济款17.5万元。让其为受害人治疗,其余的事慢慢说。这本是一件体察民苦的好事,然而如今,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却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将受害人之父张拥付刑事拘留,并于2009915批准逮捕。将受害人之母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以荒唐的理由关押在郑州劳教所内,导致一个年仅6岁又无自理能力的小孩无人照顾,反映人虽是受害人的祖父,但年事已高,无任何经济收入,还要照顾重病的老伴,实在苦不堪言,无法再继续支持下去。而17.5万不够支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每月约2万的费用),受害人今后如何生活都无法预测。
   在受害人之父张拥付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中,17.5万元明明是上蔡县政府给的救济款,怎可以说是张拥付敲诈的呢?作为县政府怎可以被一农民敲诈勒索,如果县政府及县各机关没有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是不会受任何人敲诈的,更可以光明正大的受上级的调查,根本不会向犯罪分子低头,不可能两次支付张拥付救济款。可见,张拥付这一罪名根本是不成立的。受害人之母被关押的理由更是无稽,说其向美国大使馆报料此事,影响国家的形象,试问,一个农妇怎可以进入美国大使馆?
   综上所述,受害人一家冤屈似海无处伸,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司法制度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出现这样的事情实属令人发指,受害人的父母被关押,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家人的照顾,连最基本的生存权力都无法保障,我国法律的威严何在?神圣何在?难道政府在公众心中就是这样的形象吗?
发表于 2011-5-5 23: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搜集证据,其监护人或代理人可以向县政府和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可以向县检察院或者市检察院报案请求其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县公安局。
最合理的是先向上级公安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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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5 23: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建安书生 的帖子

说的很有道理,不错
发表于 2011-5-6 14: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深藏若虚 的帖子

客气,毕竟我不是专业人事,你应该把资料在写清楚点,可以找律师朋友问问
 楼主| 发表于 2011-5-12 17: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黑了,上蔡县公安局汇报省厅和市局的材料现在都被改了
发表于 2011-5-12 17: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局不立案就无法开始调查取证,因为立案是第一位的,我觉着应该向当地检察院反映,毕竟检察院是对公安局是否立案有监督权。首先我没看懂资料的意思是谁下的毒,是张亚军、张文磊、张圣阳三个小孩吗?这三个小孩有多大?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有无直接证据证明是他们三个喂小新源药物的?我们不能仅凭片面的因果关系(三张领出去健康,领回来毒发)就断定是他们三个喂的药。因为也可能是小新源自己捡的不卫生的东西吃了呢?因此我们要找证据,找到关键证据了让公安局立案,公安局不立案我们可以反映到检察院让其勒令公安局立案,只有立案了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如果找不到证据就没办法了,还是那没有证据,打民事官司也是输,行政诉讼也是输。不过对于小新源父母被逮捕我认为可以上诉。
发表于 2011-5-12 17: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毒品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第四条必须立案、破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2008)36号文件《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通知》——————说的很好,不过我们是否有证据证明有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毒品? 难道我们要说是三张三个小孩儿吗? 看好,是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法律是要扣字眼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5-16 18: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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