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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上错床求爱,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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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15: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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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晚,张某回到家中,因白天奔波劳累,即上床入睡,忘记将门锁上。睡后不久,感到身边有人,借着窗外光亮,隐约看到一年轻漂亮的女人温柔的在他身上抚摸。张某按耐不住,便用力将该女人抱住,发生了性关系,后两人便睡着了。快天亮时,张某突然被女人叫骂声惊醒。原来,女人姓陈,住在张某隔壁房间,夜晚出去入厕,迷朦中,进错门误把张某当作自己的丈夫,上了张某的床。事发后,陈女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虽然张某是对因进错门,上错床并用手抚摸他的陈女进行了奸淫,看起来,陈女未有抗拒行为,但从实质上分析是违背了陈女的真实意志。张某虽未对陈女使用任何暴力或胁迫手段,但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在客观方面除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其它手段,比如使妇女不知反抗,进而受到欺骗而同意**。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张某奸淫陈女是因她进错屋上错床并主动与他挑逗的结果,虽然这种挑逗及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显属错认,但陈女表现形式是自愿的,并且没有任何无力抗拒、不能抗拒、不敢抗拒被强奸的因素在内。因此,张某的行为尚不构成强奸罪。

    [评析]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性质不应定强奸罪,理由如下:

    张某看到陈女上了他睡的床并对他进行抚摸,便用力将其抱住,实施了奸淫,在此之前,张某未产生与陈女发生**的主观思想,而是由于陈女上错床并误认为张某是其丈夫,并对张某进行抚摸,导致张某对其实施了奸淫结果,因此陈女对自己被奸淫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陈女的这一过错,使得张某对其的奸淫,并且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就已得逞。在此过程中,张某也并未冒充其丈夫使其受到欺骗而将其骗奸,这和主动冒充其丈夫使女方误认而同意**可认定构成强奸罪的情况有着本质的区别。当然,张某与之**,并非出于陈女真实的意思表示,但不管怎样,由于张某在并未冒充其丈夫的情况下,陈女将张某误认自己的丈夫而与其**,这一客观事实即已改变了张某强奸的本质属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当然,张某乘机奸淫陈女属道德不良行为,已构成一般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发表于 2011-4-2 15: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间接故意强奸罪  可从轻 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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