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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 永哥民法练习十六(多选,建议做,巩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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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0 07: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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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8年赵清生母亡,1919年赵清与李某结婚,生女赵芸。1924年赵清留学英国,与一英籍女同居,生一子一女。1925年,赵生父续取张某。1936年赵清回国,无业,与妻李某、女赵芸均由生父和张某供养。1975年赵与李某离婚,同年又与王某结婚,王带来2女(刘芳16岁,刘珍14岁),次年又生了一子赵宇。现赵清病故,继母张某,英籍女及所生子女、李某及所生女赵芸、王某及刘珍、刘芳、赵宇争继赵的遗产。本案中()有继承权。
A.李某

B.英籍女

C.王某

D.张某

E.英籍女所生子女赵芸、赵宇

F.刘珍、刘芳


2.下列关于待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正确的有()。

A.两者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

B.两者的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C.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D.两者的本质是一样的,只是名称不同


3.根据法律,继承人因下列原因将丧失继承权,这些原因是()。

A.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B.故意杀人的

C.伤害被继承人,构成犯罪的

D.遗弃被继承人


4.张某与妻子方某有一儿子张甲,与妾李某有一女儿张乙,1948年张某又赎买陈某为妾,但没有得到张家的公认,张某与陈某在外租房子同居,生一子张丙并还收养张丁为养子。1954年张某又回原籍同李方及其子女共同生活。“文革”开始,张、李、方被批斗,惟有陈某没有被批斗,故张某便搬到陈某居住,但同李、方及其子女还有来往。1979年张某被平反,退还房屋8间及其被抄物品折价的32000元。事后张某还是与陈某一起生活,8间房屋由李方及其子女居住,分别各4间。1990年张某病重,搬到李某处,4个子女共同照顾。张某去世后,1979年被平反,退还的房屋8间及其被抄物品折价的32000元是张某与其妻子分割同共财产,你认为,张某的遗产该如何处理()。

A.张某的三个妻子与四个子女都是合法的继承人,且都是第一继承人

B.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三个妻子应该适当地多分点

C.张丁和陈某不能继承张某的遗产

D.张丁和陈某不能继承张某的遗产,但是可以适当地分给她们一些遗产


5.金女与荀男恋爱多年,两人刚登记结婚,共同存款和共同为结婚准备的用品价值上万元。荀男身为司机,不幸的是,在原定结婚日前一周,荀男在出车中遇到车祸,车毁人亡。金女主张,没过门的媳妇也是媳妇,应继承爱人的遗产。公婆认为,一没结婚,二没同居,把给新媳妇做的衣服拿走就可以了,双方协商不下,诉至法院,你认为()。

A.没举行结婚典礼,不是夫妻,无继承权

B.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先划出一半为金某的个人财产

C.原则上对另一半男女的财产公婆和女方三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D.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婆应多分一些


6.陈宇(女)4岁时,其生母与刘佳林再婚,陈宇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9年,继父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1988年刘佳林与陈宇的生母登记离婚,陈宇遂起诉与刘佳林解除继父女关系。有关陈宇与继父刘佳林之间关系的诸多看法中,()等看法是正确的。

A.在陈宇生母离婚前,陈宇与刘佳林既存在姻亲关系,也存在抚养关系

B.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法院对陈宇的起诉可不予受理

C.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D.法院应当对陈宇与继父的关系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7.方某与复员军人赵某结婚十余年,后方某因与赵某感情不和而起诉离婚,诉讼中双方为赵某婚后部队发给的复员费、医药补助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的归属发生争议。方某坚持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赵某坚持系其个人财产。双方争议的上述费用法院应当()。

A.一律按赵某个人财产处理

B.一律按方某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C.认定结婚十年以上,复员费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D.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一律归赵某所有


8.20年前金某丈夫去世,后同丧妻不久的李某结婚。当时李的长子10岁,次子8岁,后金某带去的一男一女与李的长子、次长大成人参加了工作。两年前,金某患病双目失明。去年李某去世,金某的生活无着落,她的亲生儿子和女儿认为,母亲改嫁进了李家的门,就得李家赡养。李某的两个儿子认为金某不是他们的亲娘,他们没有赡养义务,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有赡养金某义务的是()。

A.金某的亲生女儿

B.金某的亲生儿子

C.李某的长子

D.李某的次子


9.肖某夫妻收养肖路为子,肖某病危,立下遗嘱,4间房及财产均由其妻继承,后肖某病重,怕妻子无经济收入,生活无人照管,又立下遗嘱,全部房屋、财产归养子,但养子要赡养其母,按月给养母生活费。1980年1月肖某病故,肖路继承了全部房屋、财产,按月给养母生活费。1981年初,母子关系恶化,肖路停付生活费。一年后,肖母要求脱离母子关系,按第一次遗嘱内容继承肖的遗产,诉到法院。法院研究后有下列意见:你认为哪些意见是正确的?()

A.确认第一次遗嘱有效,因第二次遗嘱取消了无经济收入和劳动能力人的继承权,无效

B.确认第二次遗嘱有效,因法律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C.第一次遗嘱已被第二次的否定,第二的内容又违法,都没有效力,按法定继承

D.第一个遗嘱也不完全合法,不应把全部财产都有当作遗产,其中的1/2应为肖路的养母所有;余下的1/2按遗嘱也应归肖路的养母


10.公民甲、乙离婚。其一子丙12岁,由女方抚养,由甲方每月付给丙生活费200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方应付给其子丙生活费的期限应该()。

A.由夫妻甲、乙双方协商

B.至其子丙18周岁

C.至其子丙能独立生活

D.由夫妻甲、乙双方协高,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11.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夫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过了6年

B.妻婚前所有的高档红木家具,婚后共同使用,经过了6年

C.夫从部队转业后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双方结婚时间过了6年

D.夫从部队复员后所得的医药补助费,双方结婚时间经过了6年


12.下列各种婚姻关系中,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A.仅差20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

B.异父母的兄妹之间的婚姻

C.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D.经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限内一方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13.1984年钱某夫妇收养张某(当时2岁)为养子,一直共同生活。1993年张的生父母与钱某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一年后张某亲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张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须经协商确定

C.张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张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14.甲、乙系夫妻,均生于1957年,无子女,1992年得一弃婴,甲、乙养之如亲女,并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1994年7月。弃婴之母丙欲要回女儿,甲、乙不允,丙诉至法院。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与弃婴之间已形成收养关系

B.甲、乙与弃婴之间未形成收养关系,因为被收养人不符合法定条件

C.丙要回女儿的请求应予支持,因其女儿尚幼,抚养女儿是其权利与义务

D.甲、乙根据法院规定符合收养人条件


15.李某有一子两女,其中儿子甲1989年死亡,当时,甲有一女乙尚年幼。不久,李某也患病不起,遂亲笔立下遗嘱,其所有的4间房屋及存款1000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后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房产和存款。李某的儿媳妇戊提出李某生前所作遗嘱无效,她和乙均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李某所作的遗嘱()。

A.具有法律效力,丙、丁应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遗产

B.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乙、戊继承

C.部分无效,应给乙保留应继承份额,然后再按遗嘱分割遗产

D.无效,但戊无权分割遗产,应由乙代甲继承遗产




正确答案

1 CDEF  
2 ABC  
3 ABD  
4 AB  
5 BCD
6 ACD
7 CD  
8 ABCD
9 AD  
10 AD
11 AB
12 AD
13 AC
14 AD
15 CD
 楼主| 发表于 2013-5-21 11: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做题目嘛?很受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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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3 12: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恭喜永哥民法官方群191654934飙至1000人大关!
欢迎新同学加入新的官方群29826182!

前路坎坷,荆棘丛生…
让我们风雨兼程、携手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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