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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试题详解(论述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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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8 12: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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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试题详解(论述题部分)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试题详解(论述题部分)
永哥民法
39.论述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和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要满足以下条件:
A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B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2年期限的起算: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C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的限制和要求。
D由法院宣告。法院接到申请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3个月期间届满,(若失踪事实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同时指定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设置失踪人财产的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财产代管人的选定先由上述人协商,供法院认定。协商不成时由法院直接指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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