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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遗弃脑瘫患儿,有错还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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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8 15: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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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家庭经济困难,没钱给患有脑瘫的男婴继续治疗,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阿霞将脑瘫儿遗弃在某菜市场附近,希望好心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孩子。阿霞因涉嫌遗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提请翔安区检察院批捕。该院审查后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近日,办案检察官到阿霞家看望孩子,送上慰问品和检察官捐赠的3000元。
  没钱治病,母亲遗弃脑瘫儿
  2010年8月28日一大早,市民阿珍在翔安区马巷镇某菜市场附近发现一个男婴歪着头坐在一辆小推车里面哭闹,小推车旁边放着一个包裹,里面有男婴的衣物、奶粉、奶瓶等。该男婴脑袋比一般男婴的脑袋大,哭声凄惨,看热闹的人都说这应该是一个“弃婴”,阿珍报了警。
  民警迅速来到现场,由于男婴太小,且不太正常,民警立即将他送至市妇幼保健院检查。值班护士看到男婴,马上认出他叫天佑(化名),并说天佑当年6月底至7月上旬曾在该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脑损伤综合征,孩子住院期间一直是母亲阿霞独自照顾的,但不知阿霞的住址和联系方式。
  因一时无法联系上阿霞,民警只好将天佑暂时送至厦门市儿童福利中心收养。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追踪,民警终于找到了阿霞的下落。11月30日,阿霞被民警抓获,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遗弃罪对阿霞立案侦查,并很快提请翔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如何定性案件,有两种不同意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该案审查批捕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此种情形已达到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应予以逮捕。理由是孩子被遗弃时才8个多月,且患有脑瘫,无独立生活能力,即可视为情节恶劣,不论有无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阿霞都应接受刑事处罚,避免其再次遗弃孩子。
  另一种意见认为,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宜作无罪不捕。理由是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何为情节恶劣”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理论上所谓的“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使被害人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等等。而本案中阿霞将脑瘫儿子遗弃在较为热闹的菜市场边,希望能有好心人带走抚养和救治。事实也是这样,男婴被遗弃后不久即被路人发现并报警,后被送到市儿童福利中心暂时抚养与监管,未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后果,应属于一般的遗弃行为。
  此案是翔安区检察院办理的第一例遗弃案,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办案检察官不能单纯就案办案,要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上下工夫,要在办案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责任编辑:苏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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