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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检察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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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2 12: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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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职责  (一)审判法律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辖和市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市法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判由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十)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负责指导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全市法院监察工作。
  (十二)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市法院负责的工作。
检察院职责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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