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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1950年9月,毛泽东同志在对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的指示中说:“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这一指示确立了我国公安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所谓“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是指从与全党的关系来说,公安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所谓“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是指从地方公安机关与同级地方党委的关系来说,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的实际领导之下。党的绝对领导通过党委对公安机关实际的、直接的领导才能得到落实。这种领导关系是我国公安工作的政治优势。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具体包括如下两方面含义:
(一)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GCD(泛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为目标的工人党。)领导公安工作
毛泽东同志在1937年曾说过:“我们党拒绝了国民党派遣他们的党员来当八路军干部的要求,坚持了GCD(泛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为目标的工人党。)领导八路军的原则。”我们党在坚持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权的同时,也实行了党对人民公安保卫工作绝对领导的原则,并且一直坚持到今天。这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要求,是维护党、国家、人民利益的要求。
(二)公安机关服从中国GCD(泛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为目标的工人党。)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无条件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地置于党中央及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削弱、抵制、损害或者摆脱党的领导。
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全面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全面地接受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和工作上的领导。凡是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法律问题时,都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经党委审核批准,并在党委监督下贯彻执行。那些具有全面性重大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工作部署以及一些重大案件的侦查处理,都要在地方党委实际领导下进行。
党对公安工作的直接领导,就是要求公安机关自觉地接受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也应自觉接受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对公安工作的直接领导。凡是党委直接过问、检查和督促的,公安机关都要如实汇报。不得封锁消息,不得向党委保密,不准消极应付和抵制,更不准拒绝。
做到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坚持四条:一是人民警察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三是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和保证作用。四是充分发挥公安系统每个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关系着国家安危和社会稳定,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才能发挥其职能作用
中国GCD(泛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为目标的工人党。)是执政党,直接领导着政权工作,对有武装性质的专政工具必须绝对地掌握和控制,以便得心应手地运用其为政权的巩固服务。
人民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要害部门。公安机关一旦脱离党的领导,就可能被坏人所掌握、所利用,蜕变成镇压人民的工具。所以。把公安机关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并发挥其职能作用,也是体现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
(二)公安机关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和强大实力,坚持党的领导能保证其正确运用
公安机关有强制手段、侦查手段、惩罚手段,能否正确运用这些手段,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公安机关是人民手中的“刀把子”,掌握得好,能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掌握得不好,就容易损害人民的利益,甚至给党和国家带来灾难。只有坚持党对公安机关领导的原则,才能使专政的“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可靠人的手里.充分发挥其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作用,才能确保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
(三)公安工作要处理社会矛盾中最具有对抗性、隐蔽性和腐蚀性的问题,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公安机关加强战斗力和保持纯洁性
违法犯罪是对社会发展破坏性最大的一个社会问题,其中许多问题是具有对抗性的社会矛盾。公安机关处于国内斗争的第一线:它所面对的是阶级矛盾、社会矛盾中最具有对抗性的部分,是危害活动中最具有隐蔽性的部分。是污染社会行为中最具有腐蚀性的部分,是各种社会矛盾中最尖锐、最复杂的部分。特别要看到,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开展和国际交往的扩大,境内外的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更加隐蔽、狡猾。同时,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正在千方百计地用政治瓦解、思想渗透、物质和色情引诱等卑劣伎俩对我内部人员进行拉拢腐蚀和“心战”策反等活动。公安人员接触黑暗面多,分散执行任务,必须具有高度的反腐蚀能力。面对这样复杂、艰巨的任务,公安机关只有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并接受其有力的监督。才能提高战斗力,保持公安队伍的纯洁性。
(四)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需要党的领导去动员、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
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问题,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与各部门、各行业、各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有密切的关系。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只有在全社会的配合和支持下才能做好。这也是治安社会化的必然要求,而治安社会化是公安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党是领导我国现代化事业的核心力量。只有党才能够动员和领导政、军、工、农、商、学、青、妇等社会各界,也只有党才能对人民群众有最大的号召力。因而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需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号召广大人民群众作出各自的贡献。
公安工作涉及党的各项政策,包括外交政策、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干部政策,等等。只有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才能取得各阶层、各党派和各界人士的拥护,才能最广泛地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治安积极性.而党的领导是正确执行党的政策的根本保证。
(五)党的领导是公安决策正确性的根本保证
我们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起来的党,坚持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分析治安形势和制定政策,是公安决策正确的根本保证。从过去到现在.党为公安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原则,并领导了公安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党的决策经受了历史和现实的重大实践的检验,证明了它们的正确性。党中央和各级党委通过制定正确的政策,并贯彻实施这些政策来实现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党从全国各族人民的长远利益出发,能够总揽全局.高瞻远瞩地对重大问题作出正确决策。因此,在事关重大的案件与事件的处置上,公安机关要及时请示党中央和地方党委,以取得及时、有力的领导。
三、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
(一)政治领导
政治领导,是指党在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路线和方针、政策上的领导。其实现途径是党经常以党的最高纲领、近期奋斗目标教育和武装人民警察,使他们既有远大的理想。又有求实的精神,并采取多种措施和形式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觉悟,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组织和督促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确保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自觉地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公安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维护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总要求,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坚持与时俱进,坚持执法为民,大力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全面提升公安工作的水平和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切实担负起巩固GCD(泛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为目标的工人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二)思想领导
思想领导,是实现政治领导的思想保证。其实现途径是党委经常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人民警察,促使人民警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掌握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提高思想水平,自觉想大事、顾大局;培养艰苦奋斗、克己奉公、忠诚老实、谦虚谨慎的品德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养成机智勇敢、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思想作风。
(三)组织领导
组织领导,是实现党对公安机关领导的组织保证。其实现途径是健全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严密组织制度,加强领导管理。抓好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公安队伍建设,抓好党内组织生活,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员民主权利,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考评的基础上,向上级政府推荐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对干部的任免,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严格党的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决策领导
地方党委对公安工作事关重大的问题有权作出决策。具体内容包括:
1.进行宏观公安决策。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党委汇报重要的敌情、社情和治安情况。党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宏观性的决策意见。责成并督促政府和公安机关贯彻执行。
2.对重大问题作出必要指示。公安机关作出的战略性部署,处理政策、法律性问题。采取有社会影响的行动,均须向党委请示报告,请党委研究并作出指示。
3.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和动员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种社会力量,支持、配合公安工作,协调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关系。帮助和督促公安机关完成任务。
(五)法制领导
党领导制定各项公安法律、法规,并监督公安机关实施。某些重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地方党委提出指导性意见,依照法律程序制定公安法律文件。在实施公安法律、法规过程中,各级党的组织充分发挥保证作用,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是要通过党的组织严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事,号召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公安法律、法规。
四、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实际的、直接的领导之下
公安机关自觉地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就是要积极地创造便于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条件,把接受党委的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加以制度化,长期全面地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要在人民警察中下层进行经常性的党性教育,使广大的人民警察认清服从党的领导的必要性,坚定不移地接受党的领导。在实际工作中,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
(二)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公安机关要经常向党委和政府报告敌情、社情和社会治安情况,定期报告公安工作情况,并向党委提出制定对策的参考性意见,充分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三)将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工作及时报告党委,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去贯彻落实对于上级公安机关的重要部署及执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任务,要在党委的密切领导下进行。(四)接受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公安部要接受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领导,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接受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五)严禁把侦查手段用于党内
党内的是非问题,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去解决,绝不允许把对付犯罪的手段用于解决党内的矛盾问题。
五、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在强调公安机关必须接受党委领导的同时,还需要强调政府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党委领导不是代替而是促进和保证政府领导的顺利实现。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贯穿于国家的全部行政工作之中。由政府去贯彻执行。政府加强了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落实。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的。
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政分开的原则
党政分开,是指把党的领导和政府的领导从性质上、职能上、内容上、方式上区别开来。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政府的领导是行政领导。党的领导是使公安机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实行正确的政治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政领导是依照国家法律,以行政的手段进行指挥和管理,使公安机关高效率地执行行政职能。
党委的政治领导与政府的行政领导都是不可缺少的。它们在领导职能上有原则区别,既不能混淆,又不能彼此取代。以行政的领导取代或削弱党委的领导,必将使公安工作失去有力的政治工作保障,这对行政领导本身也是不利的。以党委的领导取代行政领导,则必然削弱政府对公安机关的行政领导,这对党委本身也是不利的。必然分散党委的工作重点,忙于具体事务,实际上削弱党的政治领导作用。所以,坚持党政分开有利于分别发挥各自的领导职能作用。当然,在讲党政分开的时候,绝不允许借口党政分开而削弱或者否定党委领导。
(二)彼此保证的原则
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虽然在性质、职能等方面有区别,但加强公安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大政方针是统一的。因此,在各自对公安机关的领导中,要互相保证,而不能互相冲击。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是从政治方向、思想路线和重大决策上保证各级政府对公安机关领导的正确性;各级政府对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是通过行政管理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切实贯彻实施。
(三)互相结合的原则
为了完成某项任务,需要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共同部署、共同领导;解决某些重大事件时,往往需要两者共同组成指挥班子,把领导作用结合起来。有些领导职能的结合,还需要加以制度化。
(四)全面强化的原则
全面强化。是指党的领导、政府领导都要加强,而不是只加强某一种领导。党委领导和政府领导都要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加强各自的领导职能,形成领导关系的全面强化。
一、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群众路线,是我国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坚持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优良传统。是三大革命法宝之一。毛泽东同志说过:“一切工作都要走群众路线,公安工作也要走群众路线。”在公安工作中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同样是我国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是党和政府的群众路线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人民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它是在公安工作中服务群众,保护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的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的总称。
一切为了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宗旨和出发点。就是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与履行自己的职责统一起来。一方面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
一切依靠群众,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态度。就是要坚定地相信群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宣传、组织人民群众,依靠一切可以依靠的力量,同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法。就是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同时,要把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好方法、好经验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使之制度化、法律化。
二、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宗旨
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人民警察属于人民。人民警察必须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
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广大人民群众不仅是积极的拥护者、支持者,而且是积极的参与者。
(三)公安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尤其不能离开人民群众的支持
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问题涉及的社会关系是极为广泛的。任何治安问题都离不开群众生活领域,人民群众在解决治安问题方面富有创造性和实践性;人民群众是有关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信息最广泛、最直接、最敏感的来源;人民群众是对违法犯罪行为施加影响最普遍、最直接、最及时的力量。
(四)处理好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
公安机关要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其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这个关系调整好了就会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和支持,各种困难和问题就可能顺利解决。
(五)公安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
对公安工作的功过是非,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检验和评价。在一切监督力量中,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具有第一位的意义。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体验最直接,人民群众的监督最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其他的监督往往也要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途径
(一)切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方面,是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坚持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
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必须在各项执法工作中,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工作,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努力做好群众工作
公安机关的群众工作是一项多层次、多侧面、多门类的内容非常丰富的工作,而且每项专业工作都有做好群众工作的具体要求。公安机关应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根据不同的任务、不同的对象及不同的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公安机关群众工作的任务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广泛深入地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做好这项工作。一则表明了党和政府维护人民的利益,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二则可以激发广大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敢于起来揭发、检举违法犯罪分子,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好这项工作,一要注意群众对象的广泛性:二要注意途径的多样化:三要注意内容和形式的丰富性。
2.将群众工作贯穿于各项公安业务活动中。群众工作是公安专业工作的组成部分,群众工作的情况如何,直接反映在公安专业工作的质量上,公安民警必须善于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掌握做好群众工作的基本功。
3.遵纪爱民,廉洁为民,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要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作国家的主人。事事为群众着想,做人民的孺子牛。公安民警要勤政廉洁,秉公执法;乐于奉献,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关心群众疾苦,开展便民、利民、助民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耍特权、逞威风、摆架子,甚至仗势欺压群众.破坏警民关系等违法乱纪的行为。
(三)不断总结推广群众工作的新经验
近些年来,公安机关既发扬传统,坚持走群众路线,又不断探索,不断开拓,创造了公安工作的新形式,积累了一些新经验。
1.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纳入了法制轨道。鉴于历史上在贯彻群众路线问题上出现过的偏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在法律上把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确定下来,分清了发动群众、走群众路线与搞群众运动的界线,既打破了公安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孤立主义”,也防止了搞“群众运动”、“群众专政”的极左错误,使公安群众工作奠定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础上。
2.拓宽了警民联系的新渠道。公安机关充分运用现代化传播媒介,广泛地宣传、教育、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使警民联系的渠道不断拓宽。“110”报警服务台的开通,加快了违法犯罪信息的传递,渠道更畅通、更便捷。利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的警务专题节目、热线电话,使公安机关得以将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当前的治安形势,公安对策以及需要人民群众支持和配合的事项,及时告诉群众,使普通群众更直接地参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监督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工作,因而成为公安机关联系人民群众,人民警察走进千家万户的新形式。巡警的建立与工作,既是公安工作由静态管理走向动态管理的新举措,也是密切警民联系的新途径。巡警上街,震慑了犯罪分子,人民群众普遍有了安全感。有许多地方运用“警民联系卡”、聘请群众监督员监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工作等方式,进一步密切了警民联系。
3.创造了警民协作的新形式。如近年来的警民联防,设立治安岗亭。警民共建精神文明,组织指导群众义务值勤。共同帮教违法青少年,等等。这些工作加强了治安防范,弥补了警力不足,加深了警民之间的理解、信任。
4.形成了群防群治的新局面。近年来,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正在朝着群防群治的方向发展,这就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各社会组织自觉承担治安方面的责任义务.形成全社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体系。
5.全面实施社区警务战略。2000年,公安部及时抓住社区改革的有利时机,把开展社区警务建设纳入社区改革总体布署,要求在2004年底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全面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社区警务战略的要求是:以社区为依托,立足社区,服务社区,依靠社区,优化警务配置,规范警务运作,切实做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警民携手,预防犯罪,减少发案,共创安全社区,逐步建立起与新型社区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社区警务运行机制。
做好群众工作。永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永远是做好公安工作的重要条件。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人们的思想觉悟、文化结构、道德、法制、价值观念等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公安群众工作要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就要不断总结新经验,开拓新思路,创造新方法。只有这样,公安群众工作才会充满活力。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全面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式,是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社会治安问题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必须依靠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行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广泛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法律的各种手段,预防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处置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逐步限制、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点: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力量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第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施力量是综合性的。既要发挥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专门机关的骨干作用、职能作用,更要发挥各政府部门、各系统、各社会团体、各群众组织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第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措施是综合性的。第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也是综合性的。既要使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又要防范一切可能的治安危害发生。同时力求减少产生犯罪的社会条件,带动社会的改造,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带来经济效益等多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
(一)打击
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通过打击,可以发挥震慑的威力,狠刹严重犯罪分子的气焰,有力地遏制严重刑事犯罪。为此,必须长期坚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采取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政策.必要时在全国范围或较大区域内开展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集中统一的打击行动。这种“严打”行动,多数情况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当地社会治安情况出发,主动地有节奏、有准备、有重点地开展集中打击或专项斗争。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经济犯罪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是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良好法治环境的迫切需要。
(二)防范
积极的预防工作,是减少各种治安危害和维护治安秩序的基本措施。应对广大社会成员进行治安形势和违法犯罪发展趋势的教育,提高其治安防范意识。要在社会各个方面健全治安防范制度,加强预防设施的建设,检查、堵塞各种治安漏洞。要建立预警制度,通过治安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不断提高对治安危害的预见性,加强超前控制。
(三)教育
围绕治安问题开展的社会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防治治安危害的社会教育是多层次的。一是全社会普遍进行的正面教育,如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等。二是为防范治安危害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教育,对可能酿成违法犯罪、治安事件、治安事故的因素有重点地开展教育工作。三是对造成治安危害的有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进行的教育工作。四是制裁后的教育管理工作,如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少年教养人员的帮教工作,使他们汲取教训,不再重犯。防治治安危害的社会教育,是有广泛群众性的思想工作,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发动各个部门,特别是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健康的、进步的思想占领思想阵地,并且加强宣传教育的组织工作,把思想工作做深做细,促使消极的、破坏的因素转化为积极的、健康的因素。
(四)管理
加强行政管理是减少治安危害,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直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基础工作。通过管理堵塞漏洞,发现违法犯罪,提高公民的治安意识,建立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治安行政管理既有行政强制性,又有行政说服性。必须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同时努力发展群众的自治管理。除了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之外,抓好其他方面的行政管理,如市场、工商、财贸、税务、卫生、海关、教育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也可以大量地减少治安问题的发生。
(五)建设
加强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规范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所谓“治理”,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建设”,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一项积极的措施。因此,应是边治边建。治中有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建设,就是要使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有关领导,用科学的综合治理的理论与知识武装起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建设,就是抓紧整顿建设好办事机构和城乡基层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范建设,是要建立健全有关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体系。这三方面的建设要同步进行,以取得治理工程的整体效能。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工程的建设是长期任务,必须有长期规划,进行坚持不懈的工作。
(六)改造
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和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断地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实行改造工作的“向前、向外延伸”,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改造工作。
三、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党全社会的任务,作为负责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公安机关,负有特殊的责任,对于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公安机关首先要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公安机关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敌情、社情,探讨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并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综合治理的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协助党委和政府推动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同时,公安机关要在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和广大群众的支持下,积极完成以下任务:
(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是打击的重点和关键.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记“重拳”。有了这个“严打”的重拳,才能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才能震慑、分化犯罪分子,使具有一般或轻微犯罪的人悬崖勒马,弃暗投明,使人民群众挺起腰板来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二)加强基层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
坚持“严打”要与加强公安基础工作、搞好安全防范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地搞好专项治理和重点整顿,通过有力的基础工作建设,掌握敌情、社情信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种治安保卫力量,推广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建立多层次的群防群治网络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增强全社会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打击与防范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两手。两者互相补充,互相兼容。
(三)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密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各项行政管理措施,把治安管理同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社会生活的管理结合起来,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搞好重点地段和复杂公共场所的秩序,及时发现和解决事故苗头,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对社会动向和群众情绪的了解,努力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疏导群众之间的纠纷。及时、稳妥地处理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和看守所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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